房屋设施租赁使用合同
甲方:国家物资储备陕西五七五处行政科 乙方:铜川市陶瓷研究所
为了发展铜川陶瓷,弘扬耀瓷文化。国家物资储备陕西五七五处(以下简称甲方)通过招商引资,使铜川市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落户坡头工业园区管委会院内,并在房屋设施使用方面给予优惠,特定立以下合同:
一甲方把管委会东侧15间库房和12间办公室及院内的基础设施提供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在院内建设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耀州窑陶瓷烧制技艺传承基地,同时作为办公、研究、展示、生产的场所。
三、使用期内,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破坏原建筑结构、损坏承重基础的原则下,进行改造。
四、租赁期限:十年。2010年6月1日——2020年5月30日。 五、租赁费:年租赁费伍万元整(50000.00元),每年元月十五日前一次性付清。
六、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或一方有所变化,不能继续履约,经双方协商可终止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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