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费的会计处理探讨
作者:杨健
来源:《时代金融》2018年第06期
【摘要】我国各种基金越来越多,基金管理费的约定也越来越多样,在不同的约定情况下,应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基金管理费 价内管理费 价外管理费
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资设立各种基金,许多企业成为各种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投资过程中,除了按合伙企业协议支付规定的投资款外,现在关于这些基金管理费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约定。
基金费用是指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一般会包括开办费、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基金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管理费、托管费等。基金的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对价,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者和运用者,对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基金管理费一般来说有价内基金管理费、价外基金管理费两种方式。主要的区别在于投资中是否包含全部的基金管理费,价内的包含,价外的不包含。
我们来看实际的案例。A公司(有限合伙人)与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约定共同设立W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基金费用指由本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的开支。基金成立之前,普通合伙人或其股东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以100万为限且超出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未超出部分由基金在全体合伙人向基金首次足额缴付出资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凭发票或其他支付凭证予以报销或返还。基金费用由基金支付,其中,管理费在除担任本合伙企业管理人之外的全体合伙人之间根据各自认缴的投资本金按比例分摊,除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各自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基金的认缴出资总额为基金向被投资公司缴付的投资价款金额与经合理预估的基金费用之和”“作为管理人对基金提供管理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基金在其存续期内应按下列规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基金按全体有限合伙人认缴的投资本金之和的2%/年支付管理费;
(2)管理费分期从实缴出资总额中扣除并支付给管理人。第一期管理费应于全体合伙人向基金首次足额缴付出资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管理人,之后每一期应于首次缴付出资之日的第N个周年日后的5个工作日支付。
A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201X年X月X日根据合伙协议一共缴付了12.3亿给W合伙企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价内基金管理费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能将支付的12.3亿全部作为投资的成本处理,而只能将其中的12亿作为投资成本,另外的0.3亿反应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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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数,因为这部分款项是因投资而发生的,而且这部分现金的支付不能够确定未来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只能先进投资收益。同时W合伙企业收到0.3亿的时候也只能做代收代付款项。
实务当中还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有限合伙人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做为基金管理费收入,合伙企业不处理。
第二种,约定优先级收益的,管理费用属于合伙企业费用的,优先级的收益是扣除管理费后的收益,应由合伙企业确认基金管理费。
在不同的约定条款下,投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对于基金管理费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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