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等定级是在特定的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土地估价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根据土地的权利状况和经济、自然属性,按土地在经济活动中的一般收益能力,综合评定出在某一时点某宗土地或某一等级土地在某一权利状态下的价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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