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些财产

来源:九壹网

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具体如下:

1、税收保全措施有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等。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综上所述,税收是指税收职能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税收作用生活产生的各种影响或效果。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收的正常上缴会采取一些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