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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限制时间是多久?

来源:九壹网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是两个相互关联的程序,有着各自的时间限制和申请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而劳动能力鉴定也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及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获得赔偿是有利的,因为过了一段时间后进行鉴定可能不够客观,也不必要。申请人需要向指定的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等。

法律分析

劳动能力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工伤认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劳动能力鉴定是没有时间限制,最好是在工伤鉴定之后就马上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越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赔偿越有力,因为过一段时间之后恢复的话,那么就进行的劳动鉴定不是很客观的了,也没有做劳动鉴定的必要了。

结语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需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确保公正客观,专家组的意见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都是重要依据。建议尽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更有力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获得应有的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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