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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价格欺诈行为如何举报?

2020-06-01 来源:九壹网

举报医院价格欺诈,可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也可向当地物价局、消协会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欺诈行为应按消费者要求赔偿三倍损失,不足五百元则为五百元。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仍提供,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获得惩罚性赔偿。投诉医院价格欺诈可要求详细费用清单,协商不成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分析

医院存在价格欺诈怎么举报?可以通过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举报,到当地的物价局、消协会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医院黑心收费怎么投诉

首先,建议你向医院索要右手接合手术与清污等一切医疗费用的详细清单。我国《药品管理法》57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各省依据本地区具体情况以及医院等级等综合因素制定。你可依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结合自身情况查看是否有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如果存在,可与医院的相关负责人沟通。你有权要求其对医疗费用清单进行详细解释,因为《药品管理法》第55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7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你可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因为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结语

如何举报医院的价格欺诈?一种方法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或登录全国12358价格监管平台进行举报。另外,您还可以向当地的物价局或消协会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金额为购买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提供给消费者,导致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两倍。对于医院的黑心收费,建议您首先索要详细的费用清单,根据相关法规核查是否存在不合理收费。如有问题,可与医院负责人沟通,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章 电子商务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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