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并可符合条件后再生育。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少数民族也需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同样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拓展延伸
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与效果评估
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与效果评估是对该政策实施后产生的影响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通过评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与效果,可以了解政策对人口结构、社会经济发展、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影响程度,从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该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评估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影响,包括出生率、死亡率、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其次,评估政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包括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变化。同时,还需要评估政策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如家庭规模、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等。
评估结果将为政府提供重要参考,帮助其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以实现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同时,通过评估结果,还可以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制定类似政策时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全球人口问题的可持续解决。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对适龄婚育和优生优育的提倡,以及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和再生育的条件。同时,法律还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少数民族中的适用,并强调了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原则。评估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与效果对于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优化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实现人口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同时,评估结果还可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制定类似政策提供借鉴,推动全球人口问题的可持续解决。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科学规范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在涉农贷款、以工代赈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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