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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退耕还林应该向那个部门举报

2023-12-11 来源:九壹网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私自复耕、破坏地表植被等活动的破坏者,将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或由地方政府林业、乡村、水利部门依法处罚。

法律分析

退耕还林遭到破坏能够找当地的林业部门需求帮助,而且在《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限定:退耕还林者私行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事项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违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限定,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乡下、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限定处罚。所以破坏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

拓展延伸

举报破坏退耕还林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破坏退耕还林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参与举报。破坏退耕还林行为包括非法采伐森林、滥伐山林、非法占用耕地等,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让破坏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通过举报,才能让破坏退耕还林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保护生态环境的美好未来。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

结语

保护退耕还林事业,维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对于破坏者,法律将给予应有的惩罚。我们应积极参与举报,揭露非法采伐、滥伐山林等行为,让破坏者受到法律制裁。只有共同行动,才能保护我们的家园,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美好未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二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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