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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店铺名字的解决方法

2024-01-05 来源:九壹网

商标侵权时,依据我国商标法,店铺名称被侵权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1条和第62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询问当事人、调查情况、查阅相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或扣押侵权物品。当事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若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已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中止案件查处,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或终结案件。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店铺的名称是已经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发现店铺名称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拓展延伸

处理店铺名字侵权纠纷的法律途径

处理店铺名字侵权纠纷的法律途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首先,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与专业律师讨论您的情况,并了解您的权益和法律责任。其次,您可以考虑发送侵权通知给侵权方,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的店铺名字,并可能寻求赔偿。如果对方不同意解决,您可以考虑提起侵权诉讼,通过法院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失。此外,您还可以考虑通过媒体曝光侵权行为,以增加舆论压力。请记住,在处理侵权纠纷时,法律咨询和专业指导非常重要,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店铺的名称是已经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发现店铺名称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收集证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可以行使一系列职权,包括询问、调查、查阅、复制、现场检查、查封或扣押等。在处理店铺名字侵权纠纷时,您可以寻求法律咨询,发送侵权通知,提起侵权诉讼,并考虑曝光侵权行为。请谨记法律咨询和专业指导的重要性,以保护您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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