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进行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诈骗活动,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拓展延伸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法律要素和刑罚措施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通过误导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法律要素包括:一是主观要素,即故意实施欺诈行为;二是客观要素,即采取欺诈手段获得不当利益;三是客体要素,即行为对象是有价证券。对于有价证券诈骗罪,刑罚措施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处罚。法律对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规定旨在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语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欺诈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罪行应予以立案追诉。法律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有价证券诈骗罪,刑罚措施因犯罪情节而异,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通过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我们共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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