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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种类的股权及其特点

来源:九壹网

这段内容介绍了股权的分类和股东享有的权利。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分别代表股东为自己利益和公司利益行使的权利。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督权、召开股东会的权利等。此外,股东还有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自益权。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采取的一种措施,旨在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但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

法律分析

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这些股权代表着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

自益权。也就是说,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享有利益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共益权。也就是说,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督权、召开股东会的权利、会计表册权等。这是股东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

一、股东有哪些权利?

1、股东身份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抄。

2、参与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通过股东会实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3、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分取红利,在袭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财产。

4、退出权,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

5、知情权,股东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知时会议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的优先认购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二、股权冻结的规定

(一)股权冻结的定义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股权冻结后股东的权利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结语

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类,这些股权代表着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自益权包括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享有利益的权利,如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和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的优先受让权;共益权包括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督权、召开股东会的权利、会计表册权等。股东的这些权利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规定。在股权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如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同时,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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