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二、仓储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仓储合同多数出现在一些货物存放的过程中,此时存货人可能并没有合适的仓库可以存放这些货物,于是只能格外使用他人的仓库来堆放。而此时双方之间最好就签订相应的仓储合同,以免之后货物出现什么问题,给彼此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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