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为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为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为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为440元,满30年为500元。
2、对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市州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后,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
3、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因脱产学习、借调等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不发放补贴;调离或退休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月起停发。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 3.持续落实向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倾斜的工资政策。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高定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定期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提高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贫困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指导地方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切实有效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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