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何维权
目前,许多单位比较重视给劳动者缴纳五险,但往往规定劳动者在单位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才给缴纳住房公积金,甚至一直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职工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等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并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比例、缴存方法等。同时,从第24条至30条,规定了职工可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办理程序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第2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内部退休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批准职工内部退休,但不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条件时,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除职工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外,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继续缴存。其中单位应资助的部分,单位不得借故停发。缴存公积金的计提基数以内部退休后重新核定的工资为准,直至符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也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2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因此,对于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均不会受理职工的仲裁申请或诉讼。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中包含此项纠纷,仲裁委或法院会驳回该项请求。
第三,对于住房公积金纠纷,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纠纷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处理,但目前缺乏如何申请处理以及行政不作为如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河北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更是回避了这个问题。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处理,管理中心拒绝处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又不管,职工只能以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管理中心,给职工维权增加了难度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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