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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险公司不赔付车辆损失,是否构成恶意违约?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实现风险转移的合法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无故拒绝赔付或者恶意违约,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虚假承保;(二)无故拖延承认保险事故发生,无故不给付保险金;(三)违约不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2.《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保险人不得恶意拖延承认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得无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若交通保险公司无故不赔付车辆损失,且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构成恶意违约。被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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