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的主体是乡镇(街道、社区)政府。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指出,把乡镇(街道、社区)政府作为基层开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体,并确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几种戒毒形式,而社区戒毒将成为戒毒的主阵地。
搞好社区戒毒工作,社区需整合力量,与戒毒人员签定协议书,对每个社区戒毒人员成立由家属、社区干部、公安以及卫生、民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监护小组,期限为3年。
公安人员将随时对戒毒人员实行尿检,对于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有关部门将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低保等方式给予帮助。如不配合社区戒毒,将解除戒毒协议,由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戒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禁毒法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法律规定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此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而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第三条密码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创新发展、服务大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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