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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予清算的责任有哪些

2023-08-02 来源:九壹网

股东不进行清算的责任有下列几种:

1、清算赔偿责任,是指因清算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

2、连带清偿责任,因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应当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企业注销后的债务怎么办

企业注销后的债务会成立清偿小组进行清偿。清算的义务人应该根据主管或者投资的关系进行确定。不是公司制的国有企业的法人的清算义务人是上级的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法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创办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的法人是合资各方;外商独资企业的法人是投资的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全部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控股的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公司破产的,公司债务应用公司的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但是,若股东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即便公司破产,亦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未履行清算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导致法院无法对债务人进行全面清算。

三、企业恶意逃债需要如何处理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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