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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2021-02-25 来源:九壹网

一般来说,新旧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负责。一般来说,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外债务负责,新旧股东不必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拥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权债务负责。《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预约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预约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在所有权转让过程中,公司所有权作为所有权转让合同的目标物,从原所有者流向新所有者,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所有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责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成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没有区别,双方的财务会计严重不明的公司和股东的资金混合的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合,控制股东的支配,操作具体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些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逾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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