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个新闻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那就是李某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后其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南京警方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据李某供述,她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熟悉航班延误险赔付中没有人工核验的漏洞。她分析出几条延误率最高的航线,根据起飞前的天气状况,用多人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保险,如果航班不延误,她立即退票,如果航班延误就着手理赔。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处理结果】李某(女)等多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正在审理中。【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有五种情形,其中“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两种情形是本案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探讨这两种情形就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结果。在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再来探讨本案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女子和航空公司对赌,航班公司未延误,女子就要承担退票费的损失,航班延误了,女子才有可能获利,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诈骗罪名是值得商榷的。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机票,他人信息和购买机票都是真实的,谈不上欺骗行为。获得延误赔付也是在赔付规则下进行。女子的目的确实是为了获得赔付,但赌赢的原因靠的是个人分析而不是非法行为,不能简单的说其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这种行为本应从频繁购票退票这个层面来对购票人进行限制,不适合采取刑事强制手段来规制。具体到本案中,“女子”在与保险公司缔结航空延误险合同的时候,使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可能为他人信息,使用了他人证件。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虚构事实行为?本律师认为从航空公司的角度看,购票信息是真实的,并支付了机票价款,使用了真实的身份证件。这一环节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形。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基于航空公司的机票信息缔结延误险,本律师认为虽然“女子”购票、缔结保险合同并不一定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但仍不能认定是一种刑法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最多是违反了保险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是“获得延误赔付也是在赔付规则下进行”。综上所述,航班延误险骗保由于谈不上欺骗行为,因此并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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