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审查期限为三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2、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3、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6)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一、什么情形下需要解除拘留审查?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1)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2)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3)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4)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5)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3)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4)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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