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民法典》、《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 演出活动门票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标的
1、 甲方拥有本次演出活动的全部门票的所有权,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次演出活动门票的代理销售方。
2、 乙方利用自己的票务销售网络和渠道负责甲方本次演出门票的销售工作。
3、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门票在销售期内未售出的,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将乙方剩余门票取回另行处理。演出结束后甲方清点乙方所售的门票后,开出盖有甲方公章的结算对账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结算凭证与乙方进行结算。
4、 演出活动
(1) 演出名称:
(2) 演出地点:
(3) 演出时间:
(4) 演出票价:
二、甲方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次演出批文复印件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本次演出的合法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有效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本次演出活动有价值的相关动态、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并授权乙方在自己的宣传渠道或媒体中刊出;
3、 甲方在自有广告宣传和公关活动中尽量为乙方售票提供电话、公司名称等文字、网址等购票信息的宣传,以便乙方更好地销售门票;
4、 甲方每次交付乙方销售的'门票及其发票,并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的签收单,以此作为甲乙双方确认票款结算对账单的凭证之一;
5、 甲方负责因购票者和观众引起的一切纠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演出票务销售的推广工作,认真执行本协议签署时甲方以书面方式交付乙方的甲方销售政策,在零售时须按票面值销售;
2、 乙方负责自有销售网点的票务销售和结算工作;
3、 乙方如出现有门票遗失及误收假币票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结算方式
1、 乙方代售甲方的门票,甲方按乙方实际销售总金额支付给乙方代理费,费率为乙方销售总票务所得的总金额(按乙方销售的总票务的票面价格计算)的 。
2、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均派专人负责票款的结算工作。乙方应支付甲方提供的经双方确认无误的结算对账单上扣除代理费后的金额。
3、 乙方于活动结束后
4、 由甲方负责提供发票给乙方的购票客户,应与待销售的门票同时交付乙方。
五、账户信息 乙方将结算款项以汇款方式支付到甲方如下指定银行帐户: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六、保密条款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合作期限至为本协议和所有补充协议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八、违约责任
1、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条款中其承担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 在合同期内,若甲方对演出活动进行重大调整,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乙方。如因此而引发观众投诉、索赔等事件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3、 若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活动中止或取消,甲方应负责处理与观众的退票事宜,乙方同意以双方协商认可的条件协助甲方办理退票事宜,但乙方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再退回。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所有问题、顾客纠纷以及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善后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
4、 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演出活动取消,甲方应负责处理与观众的退票事宜,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仍有权保留其已销售门票的代理费。
5、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在门票销售收入中予以扣除,门票销售收入不足的,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更新或重新定义相应条款内容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____日期:____日期: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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