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根据医疗期期满与否, 劳动合同的解除 条件也有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患病仍然处在医疗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以 不能胜任工作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员工的特殊保护。当然,此处医疗期内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也并非绝对,如果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 违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2、如果是劳动者患病而医疗期已满,则只有在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此时对用人单位解除病休员工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规定了两项条件:第一,劳动者医疗期已满。如果劳动者仍然在医疗期内,即便其不能从事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如在医疗期满后可以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员工恢复工作;如果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而需先另行安排工作,此时劳动者仍然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才 可以解除合同 。 在具体操作上,上海市对“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标准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工作,显然无法从事原工作,既然不能上班工作那么当然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故将劳动者不能上班直接视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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