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国有股东代表中,担任出资参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为该出资企业国有股东首席代表。出资参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不是国有股东代表担任的,或者出资参股企业中有两名及以上国有股东代表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指定一名为国有股东首席代表。 
法律依据:
遵义市《国资委参股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履职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履行董事义务,遵守任职公司章程,依法维护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依据市政府、市国资委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董事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履职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自觉接受委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六)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七)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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