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是无法减刑的刑罚执行措施,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死刑缓刑执行二年后,可减为无期徒刑,但之后无法再减刑或假释。
法律分析
终身监禁是不能够减刑的。
一、终身监禁,是指因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二、终身监禁的特点如下:
1、只适用于严重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衡量应当适用终身监禁的;
2、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的罪犯,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3、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
拓展延伸
终身监禁是否应该被废除?
终身监禁是否应该被废除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支持废除的人认为,终身监禁违背了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剥夺了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主张采用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如刑期固定的有期徒刑,以便给予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另一方面,反对废除的人认为,终身监禁是对严重罪行的合理反应,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正义。他们担心废除终身监禁会导致罪犯再次伤害社会。综上所述,终身监禁是否应该被废除,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需求和道德价值观等多个因素,寻找平衡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利益和人权。
结语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是针对严重贪污、受贿罪犯的特殊刑罚措施。该措施在维护社会安全和正义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是否废除终身监禁仍存在争议。一方面,废除可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另一方面,维护社会安全亦不可忽视。因此,对于终身监禁的废除与否,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需求和道德价值观等因素,以寻求平衡点,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利益和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