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是指对犯有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原则判决执行的刑罚。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分别规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前发现的数罪。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式。根据这种情况,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已经详细讨论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因此,判决宣告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根据我国刑法第69条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仍有其他罪行,应当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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