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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造假家族发明的造假新方法有哪些

2022-09-22 来源:九壹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已针对一个制贩假发票的团伙提起公诉。这个“发票造假家族”在福建公安机关的“秋风行动”中被“一扫而光”,7个团伙共78人全部落网,24万多份各类假发票被缴获。这起案件中,购买假发票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建筑龙头企业等,制贩假发票的团伙主要经营建筑、运输、文化艺术、贸易等十余个行业。警方认为,制贩假发票团伙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理漏洞。

法律分析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已针对这个制贩假发票的团伙提起公诉。

这个“发票造假家族”在福建公安机关的“秋风行动”中被“一扫而光”,7个团伙共78人全部落网,24万多份各类假发票被缴获。因该案可开票数额高达131亿元,当时被冠以“全国最大制售假发票案”。

时过一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大案尘嚣再起,而吸引目光的已不再是巨大的开票数额,而是其与众不同的作案手法——注册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然后对真发票进行大量复制,整个过程谨守“诚信经营”原则,只赚取税点,而不骗取任何额外钱财……

,走进负责侦办该案的晋安区公安分局,试图进一步了解该团伙的作案新伎俩。“这种作案手法要最终成功,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条龙’的制假售假链条、巨大而特殊的买方市场、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疏漏。”福州市晋安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这样总结道。

模式——以假乱真“诚信经营”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便宜,100%真票,包认证通过,验票后付款”———2007年夏天,这样的短信频繁出现在福建省各地,引起了正在进行治理涉税违法信息专项行动的福建警方的注意。

顺着群发短信的手机号码调查,警方发现大部分信息中提供的联系电话都来自于几家身在福州台江、鼓楼等区、正式注册的“贸易公司”。

民警当即以购买者的身份与几家“公司”进行了联系,电话中面对民警的盘问,“工作人员”坚称所开发票系从税务机关正规申领。

但是,这几家“公司”出售发票,针对不同的行业按1.5%至5.5%收取税点,其中一些比税务部门的税点还要低2%至3%,那么,在这亏本生意的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利益呢?

不久,民警在“开票”公司的经济往来账户中找到了答案:原来,由郑某、陈某等人领导的团伙从2006年7月开始,在福州、三明等地先后成立了35家空壳公司;2007年上半年,陈某从郑某团伙中分裂出来,又自立门户注册成立了11家空壳公司,自成体系地开展制售假发票业务。

“郑某等人通过这些空壳公司,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并寻找上线进行大规模复制。复制后,再以真发票的名义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晋安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潘某向详细解释了假发票团伙的“销售”模式,“假如我要开买海鲜的发票,面额50万元。而郑某团伙拥有海鲜销售的空壳公司,我就把50万元先打到他的账户上,郑某扣除了他要收取的税点后,再通过另外的户头把钱还给我。我同时也拿到了我要的发票,而这样一个流程只要24小时就可以操作完毕。”

潘某告诉,这一团伙走这样一条“弯路”是为了确保郑某的账户上有资金流动的记录,“郑某等人以‘诚信’为原则,客户交给他们的钱没有少过一分,加上郑某等人要的税点和税务局的税点相差无几,有的甚至还要高于税务局的税点,所以大家始终相信他开的是真发票无疑。”

土壤——“产供销”一条龙服务

据了解,郑某团伙在此次落网的7个制贩假发票团伙中属于核心环节,但其之所以能够在最短时间内为客户提供大量“真”发票,并自成一派,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仰仗于他的上线———胡某团伙。

在7个团伙中,胡某团伙可谓“一枝独秀”,不但人员最多、组织最严密、分工最明确,而且有着自己独立的“产、供、销”资源链条。

以胡某为首的这个团伙揽接全国各地制假业务,通过中间人或自己联系制假厂家从省内外进货,并能根据客户需要大量克隆、复制和批发;中间级以王某等为首,负责“跑大单”、搞批发;底层级则是散落在福州火车站、省府路等路段、公共场所分段包干的人员和零售掮客。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来自于郑某的大单生意,都是由胡某亲自负责。接到“订货”后,胡某便立马以每本80元的价格转到另一个团伙———以刘某等人为首的制假团伙手上。

刘某制假团伙共有8人,专门承揽制假生意,除了制造假发票外,也仿造假证件、私刻公章。他们从外省非法厂家购买大量特殊的增值税发票、银行定期存单等纸张,将胡某新提供的真发票进行复制,“克隆”出同样代码、同样编号、同样式样、同样防伪标识的发票,按不同面额以每本120至130元甚至每本500元的价格,把假发票返销给郑某等人。

推手——龙头企业“成就”买方市场

“假发票”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鲜见,而涉及假发票的案件也是屡见报端,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假发票的购买者却是“与众不同”。发现,以往购买假发票的大多为个人,而这起案件中,行政事业单位、建筑龙头企业竟成为了假发票“买方市场”的主体。

据了解,案发后,福州市曾召开了一个由受票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参加的约谈大会,其中共有551家涉案企业参加,追缴了7000万元的税款。

“在对这几个团伙成立的32家开票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及公司的‘内账’进行调查时,我们发现有985家受票单位,其中包括企业820家,行政、事业单位28家,无法确认的100家。”潘某告诉“实际上这些单位有的并不知道购买的是假发票。之所以购买发票,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种是虚假报销,从而达到职务侵占的目的;一种是经营者用于虚报成本,降低利润逃避税收;另一种则是一些拿不到发票却不得不使用发票的人。”晋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副教导员林伟告诉,这三类是制贩假发票团伙的主要生意源,尤其是第三种。

“我们在承包大工程时,一般都要找一个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再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可是,工程款结算时,我们还必须提供发票。一个个体的包工头实际是拿不到发票的,我们就只能选择去买发票。如果包工头实在无处购买发票,挂靠的建筑企业也会大额度地统一购买发票,购买发票的钱从包工头的工程款中扣去。”厦门市海沧区一个建筑工程包工头向这样解释自己“不得以”购买“发票”的原因,“所以,有的看上去是大公司买的,其实最后还是落到了我们这些私人的手里。”

据了解,为了满足各种行业的需求,郑某等人的空壳公司涉及建筑、运输、文化艺术、贸易等十余个行业。

“帮凶”——管理漏洞成为可乘之机

办案人认为,制贩假发票的团伙之所以能够“潜伏”这么长时间且“生意兴隆”,手段高明自然是原因之一,但有关部门工作中的疏漏也在一定程度上成全了他们。

“仔细分析郑某团伙作案的过程会发现,若要最终售卖出假发票,需要通过几个‘关卡’。”潘某逐一为作了分析。

第一关,郑某等人要注册空壳公司,必须经过工商部门。据了解,目前社会上存在一种专门为个人注册公司的代理机构,只需几千元,该机构就能将注册公司所需的所有手续办好,连规定的注册资本都不需要。

而按照公司注册的法定程序,至少法人身份证必须能够对上,注册资本也应到位,否则就是抽逃注册资金,属违法行为。在调查中,警方发现这些团伙所拥有的空壳公司法人分别为十余个不同的人,有的甚至只是小区的保安。“他只是借了一下保安的身份证,便把公司注册下来了。”潘某认为,工商部门在注册企业的资格审核上存在漏洞。

第二关,郑某团伙以公司名义每个月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一般只使用一张用于大规模复制,其余归还税务机关。企业对“克隆”发票真伪辨别能力不足,但发票最终会交回税务机关,克隆的发票与“空壳公司”归还税务机关的发票编号会有重叠,税务机关并未对此进行审核。

第三关,郑某与“顾客”间的转账非常频繁,且按规定每天的转账额度有限定,对于刚设立就有大量资金进出及提现行为的账户,金融机构也有监管职责,但郑某的转账却一直很顺利,这说明金融机构的监管存有缺漏。

拓展延伸

假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和税收秩序。为了遏制假发票的产生和蔓延,需要对假发票家族进行深入的探究和研究,以打击造假行为。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假发票家族也不断更新换代,出现了许多新型造假手法。这些新型造假手法往往更加隐蔽和高效,使得企业难以发现和防范。因此,对假发票家族进行深入研究,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是维护社会公平和税收秩序的重要举措。

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警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防受到假发票的欺诈。企业可以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流程,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减少假发票的产生。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使用先进的防伪技术,提高假发票的制造成本,从而降低假发票的泛滥可能性。

总之,对于假发票家族,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打击,同时企业也应当加强自身防范和内部管理,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和税收秩序。

结语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已针对这个制贩假发票的团伙提起公诉。这个“发票造假家族”在福建公安机关的“秋风行动”中被“一扫而光”,7个团伙共78人全部落网,24万多份各类假发票被缴获。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大案尘嚣再起,而吸引目光的已不再是巨大的开票数额,而是其与众不同的作案手法——注册空壳公司,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然后对真发票进行大量复制。根据警方介绍,这种作案手法要最终成功,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条龙”的制假售假链条、巨大而特殊的买方市场、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疏漏。

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02-06)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发票管理办法(2019-03-02)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04-23)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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