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哪些明显区别
一、债权人请求权的产生依据不同
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请求权的基础是相同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是基于同样的事实和原冈.如共同的合同、共同的侵权行为等。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请求权的基础是不一样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原因.如侵权与违约竟合、合同债务竞合等。
二、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不同
就债权人而言,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请求权性质是相同的.如对共同侵权的损害赔偿清求;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性质.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
可能既有违约请求,又有侵权请求。有时即使相同也非同一,如在合同债务竞合的情形下,就是基于两个合同产生的相同独立债务。
三、债务人之间的主观关联不同
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人之间通常从一开始就具有连带关系,共同向债权人负担全部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规定具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共同目的。其各个的债务均是实现此共同目的的手段。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发生不具有连带关系,他们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债务。所以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的,其发生纯属偶然竟合。
四、债务人的内部求偿不同
从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而言,连带债务中债务人求偿是基于内部分担关系,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就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债务人享有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即使发生相互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其性质与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是完全不同的。
综上所述。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实现债权,又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连带债务重负。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一项平衡因债权人债权实现所造成的债务人利益失衡的制度。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纠纷已经普遍存在,所以,我国应当适时引进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以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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