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受理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2、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3、鉴定机构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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