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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司法实践与认定标准的演变:近年来的发展趋势

2024-02-07 来源:九壹网

绑架罪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绑架罪的认定标准是:如果绑架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且行为人对死亡有过失,则行为人应被定罪;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后果且行为人对死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将被判处死刑。

法律分析

一、怎么样认定绑架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

结语

绑架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认定绑架罪需要考虑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对于绑架罪的认定标准,如果绑架行为导致被绑架人死亡,行为人对此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可以被视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而杀害被绑架人则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况。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如果导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刑事责任将被认定为绑架罪,并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绑架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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