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退休工资收入。但应当给其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退休金又称养老金,是针对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后所给予的一种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都是按月发放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显然,退休金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那自然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并不是可以全部执行的。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这其中包含着两层意思:
第1层意思是保留的是生活必需的费用,也就是只是让被执行人能够活下去而已,而不至于让他活得多滋润。在实践操作的层面,这个生活必需费用一般是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确定的,也就是一般都是几百元、不到1000元。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比如说患有长期的、慢性的严重疾病,需要再往上提升生活费用的话,也是可以的。
第2层意思是不止保留本人的,还要保留本人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费用。但是这里有个前提,需要本人扶养的家属没有其他收入来源,自己又没有什么收入的情况下。
比如自己的孩子是成年人,正常工作上班,那当然不是属于自己扶养的家属了。但比如一个八九十岁高龄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了,也没有退休金,还没有其他子女,就靠自己来养活,那自然就属于自己所扶养的家属的了,也需要让他活下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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