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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擅自把房子卖掉有法律效力吗

2021-07-05 来源:九壹网

离婚后擅自把房子卖掉一般是没有效,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卖给他人的,构成无权处分,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买卖有效,另一方只能要求相关赔偿,房屋买卖是有效的。

一、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一般属于无权处分;但事后得到共有人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处分。如果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无法追回,共有人可向出卖方请求赔偿。

二、无权处分将房产抵押的后果是什么

可能会造成房产抵押合同无效。从而被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权利人不认可的,属于无效合同,没有合同效力。2,属于待定合同效力的情形,经权利人确认的属于有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3,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具有合同效力。

三、夫妻单方签订卖房合同有效吗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行为对第三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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