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及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观过失、患者人身损害和因果关系。处理程序包括病员及家属提出鉴定、申请尸检、申请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以及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向法院起诉。对鉴定结论有争议时,双方可协商处理方案,如协商不成则可申请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界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规定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规定期限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结语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违规操作,存在主观过失;患者遭受了人身损害;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处理程序方面,病员及其家属有权提出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向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鉴定结论有争议的,可协商处理或申请处理,不服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