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
2、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
3、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
4、药品的经营企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节严重的;
5、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的;
6、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7、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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