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点在于案件是否存在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如果有,可以判离婚,如果没有,法院会判不离,和被告是不是出庭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需要被告质证的证据也无法经被告质证,法院也难辨真假,往往不利于法庭查清感情是否破裂。所以,除了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外,对于离婚诉讼的原告而言,能说服被告参加庭审会提高法院判离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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