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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有效期多少?

2021-11-19 来源:九壹网

承诺的期限依据要约分为两种情况:

一、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要约的有效期的,受要约人应当遵守该期限。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则在该期限内,受要约人的承诺应当到达要约人始为有效。要约有效期,应当视为承诺期间,但一般的,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该承诺应当为有效。而非以到达要约人为要求。承诺期限可以是一定时间,也可以确定为到某日为终止。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二、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确定该合理的期间,应当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合理的在途时间;二是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并作出承诺决定的时间;三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所需要的在途期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因为其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其对要约人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因为该种承诺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约人在接到该种承诺时,如果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则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而不发生承诺的效力。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为承诺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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