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威胁从犯的认定标准:
1、当行为人被外力强迫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时,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能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构成从犯;
2、对于先是被迫参与,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得定胁从犯。
威胁从犯的本质特征是参与共同犯罪违背其意志,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意图,其参与犯罪是在威胁、揭露隐私等他人精神强制的情况下不自愿进行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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