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谓“交通管制”,是有特定含义的交通管理措施,是指出于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秩序等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情况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对道路交通实行的一种强制性管理措施。所谓“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交通管制问题的规定,比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戒严法第十四条、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等有关法律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只是违反一般性的限制通行、禁行等限制性交通措施的规定,不属于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所谓“强行通行”,是指明知实行了道路交通管制,不准车辆通行,而仍违反规定强行通行;所谓“不听劝阻”,是指不服从实行交通管制现场人员的劝告、阻拦。这里规定的“不听劝阻”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违反交通管制规定通行,但听从劝阻,服从管制现场通行指挥的,则不构成上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关于处罚,对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在处以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拘留,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拘留,以及在十五日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拘留的具体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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