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坏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收件人(代收人)和收派员共同签字;收件人(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收派员应予以注明。”
2.收到快件时,应先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有无明显拆过重新包装的痕迹;如果知道寄递时的重量,也可以简单称重。若外包装有问题或重量明显减少,应与收派员先验收内件,如果内件没有问题再签收;如果有丢失短少或损毁等问题,应请收派员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并和收派员共同签字,以作为要求快递企业赔偿的证据。目前,快递包裹破损的赔偿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掌握的尺度标准也不尽统一。
相关知识:**公司运单规定货物遗失按运费6倍赔偿的条款是否有效
按照目前快递业的惯例,该条款一般都写在快递运单(也称作快递详情单)背面,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很多人认为该条款属于《民法典》40条所规定的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该观点逐渐从以前的一种主流观点转变为目前少数人的意见,这是因为持这种观点的人完全忽略了快递市场的特殊性。快递市场属于高成本、低利润、高风险的行业,**公司所收取的运费与所承担风险完全不成比例。比如本案所示,寄送物品价值32900元,只收取了30元运费,占比1‰都不到。关于此观点,在一些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上海高院在**曼图罗服饰有限公司与**春风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沪高民四(商)终字第6号)中认为:“当今货运行业存在较大风险,承运人在收取少额运费的前提下,却要求其在发生货损时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送货员一定要你先签收后验货,你拗不过他的,可以在备注栏写上“收货时外包装哪里哪里已破损,送货员要求先签收后验货,故签收时未验货”,再签上你的大名。签收后请送货员稍等,你当场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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