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一、哪些情况下对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投案与自首的区别有哪些
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要到侦查机关接受立案调查的行为。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投案是自首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区别在于:1、自首不仅要主动投案自愿被办案机关控制,而且还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投案是法院量刑酌定考虑的从轻情节,而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以下情形视同“自动投案”:第一、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第二、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的;第三、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第四、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第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三、想要从轻处罚,可以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可以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两方面来考虑准备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人、聋哑人、精神病人,自首立功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书等情形。以及能证明案件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定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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