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WHNYLM/ZD-118-20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符合、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管理,依据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及能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中的不符合整改、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途径和方法;包括可能产生不符合原因的调查,采取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管理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焦化厂、洗煤厂和发电厂(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健环部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负责维护及修订工作。
第五条 各部室、三厂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
第三章 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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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不符合包括:
(一)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二) 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的不符合; (三) 违反作业程序、操作规程、技术规程等的规定; (四) 引起相关方抱怨、投诉;
(五) 日常安全监测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 内审发现的不符合; (七) 其他不符合项。
第七条 日常各类监督检查、监测发现的不符合,由发现单位或人员以“不符合(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责任单位相关人员。
第八条 责任单位接到“不符合(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按计划整改,将整改结果反馈至不符合下达单位,下达单位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留验证的证据。
第九条 相关方的抱怨按《信息交流与协商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对产生的不符合由相关单位实施整改。
第十条 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按《内部审核管理制度》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事故、停产、管理混乱等后果较严重的重大不符合项,由责任单位深入分析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以下不符合制定相应纠正措施: (一) 相关方安全管理中的重大投诉; (二) 生产安全中的各类事故; (三) 重复多次出现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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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审核出现的不符合要100%采取纠正措施;
(五) 经常性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行为或重大的违规事件。 第十三条 纠正措施的控制原则:
(一) 在采取纠正措施之前,纠正措施应从重要性、经济性和风险考虑是否立项,以便使采取的措施与所遇到问题的影响程度和风险相适应。
(二) 评价所采取纠正措施带来的安全风险。
(三) 制定的纠正措施,应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 各厂、部门应记录所采取纠正措施实施的结果。
(五) 各厂、部门应对纠正措施实施结果进行验证,评审其实施的有效性,安健环部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日常的监测、报表统计、同行业、以往事故案例统计、各种会议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潜在的不符合,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评价采取预防措施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和相适应,然后决定是否立项,是否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 各厂、部门制定预防措施实施计划,确定实施步骤,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 各厂、部门应按批准的措施实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四) 预防措施完成后,各厂、部门负责对预防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于经评审、验证有效的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应纳入相关体系文件,需要修改文件的按《文件制定及控制管理制度》执行, 引起的其他变更的按《变更管理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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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安健环部负责对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指导、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室、三厂对本单位内部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验证、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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