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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

2021-10-23 来源:九壹网
企业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需注意的问题

来源: 孙表华律师

发表时间: 2006-7-17 9:24:48

关键字: 企业 股份制

阅读次数: 1632

论文简述: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的体制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改制后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起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理顺了政企关系、明确了产权关系,加强了科学管理,逐渐成为机制灵活、竞争力强的法人实体。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资本市场的积极发展,鼓励企业利用股票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企业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需注意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企业的体制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改制后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起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理顺了政企关系、明确了产权关系,加强了科学管理,逐渐成为机制灵活、竞争力强的法人实体。随着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资本市场的积极发展,鼓励企业利用股票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所以一些实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开始将股份制改造并发行股票作为了自己的目标。但是,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直至股票发行完成所用的时间长、成本高、风险大。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大量法规、规章也增加了改制、发行的复杂性,改制模式、资产剥离和处置、债权债务处理、股本规模和国有股权界定、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等问题都与一般的企业改制有所区别,

需要企业加以关注:

一.改制模式:

企业改制并没有固定的模式,我国公司法也没有对改制模式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企业改制采取的模式基本上包括整体改制、合并改制和分立改制。

所谓整体改制是原企业将其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按净资产折成股份,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出资人成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这种改制方式要求企业的资产质量好,非经营性资产数额小,主营业务突出且盈利前景好。相比合并改制和分立改制来说,这种模式下企业的资产、业务、人员的变动最小,改制前后企业的经营业绩具有连续性、一贯性、真实性。以发行上市为主要目的的股份制改造应该尽量采用整体改制的模式。

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国有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前款期限的发行人,可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这就严格限定了只有整体改制的企业才可以连续计算盈利。所以,对于部分急需发展资金的企业来说应该采用整体改制的模式,以缩短发行上市的等待时间。

而分立改制和合并改制基本上都要涉及企业内部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分立改制是原企业分立为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中一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模式适合于有一定数量的非经营性资产及部分对主业贡献不大的经营性资产的企业,企业可以将这部分资产剥离出股份有限公司,交给分立后的其他公司管理,以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尽可能地提高公司的资产收益率,从而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募

集资金数额。合并改制则是将业务上、隶属关系上或地域上相关联的几家企业合并为一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分立改制还是合并改制,如果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和主营业务与原企业不一致,则该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运作三年并连续三年盈利才能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资产剥离和处置: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分立、合并改制模式的,要对原企业的资产进行重组、整合,重组中既涉及到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也涉及到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在设计资产剥离方案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剥离出的资产主要是一些原企业承担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或为原企业自身提供服务职能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原有的一部分盈利前景差的经营性资产。目的在于为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减轻负担,提高其资产收益率,为发行股票做好准备。

2.剥离后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要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不能将一套密切联系、不可独立运行的生产系统中的一部分资产单独置入股份有限公司而将另一部分资产剥离。

3.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其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所以要根据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大小来确定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无形资产数额。但是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涉及的主营业务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应该避免同业竞争,并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

5.剥离出的国有资产,要明确其管理主体,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要妥善处理好剥离出的资产相关的职工的安置问题。

三.债权债务处理:

原企业在改制以前大多都负有一定债务,对于这部分债务如何处置,也要在改制方案中做出明确具体的安排。《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所以,企业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债务重组,使其到发行前一年末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对于原企业所负有的进入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一定要按照程序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公告,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将原企业的债务转由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或者采用债转股或贷改投的方式。债转股是将原企业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转为债权人对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债权人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成为发起人,则对于原企业的银行贷款可以转移给现有的发起人。发起人承担了还贷义务的,其承担的贷款数额即应增加该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额,即贷改投。

对于原企业投入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原企业也应该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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