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机电科科长开展机电设备管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在分工范围内完成或组织完成相应的工作。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设备检查,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时,要立即组织整改。
第4条 发现设备库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的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机电科长汇报。
第5条 组织编制设备及其配件计划,并负责组织设备修理前后的鉴定工作。
第6条 协助机电科长完成对矿机修厂加工、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 第8条 协助机电科长根据制定全年的生产计划安排制定全年的设备使用维修的管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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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及时向机电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处罚
第1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设备库主任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设备库主任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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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设备库主任对分工范围内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5条煤矿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设备库主任应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现场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设备库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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