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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绩效管理考核实施办法DOC

2021-03-24 来源:九壹网
7.2 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切实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兵装经〔2006〕806号)、《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兵装管〔2008〕368号)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兵装管〔2010〕674号)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行政和经济考核,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考核按上级的规定和要求执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履职管理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本质安全标准化建设与评价细则》(简称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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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责任人100-200元;视情况处罚责任单位主管、分管领导200-500元: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学习、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等安全活动,无相关活动记录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未按要求完成安全隐患整改治理的;

(五)无单位安全工作月度奖罚考核,或未执行公司安全月度绩效考核的;

(六)未按时上报资料或及时回复隐患整改完成情况的; (七)对违章行为未进行制止纠正的; (八)其他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尽到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处以300-500元,分管领导处以500-1000元的考核,其他责任人处以200-500元考核:

(一)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拖延不整改的; (二)不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申报的; (三)不认真执行安全工作“五同时”的;

(四)不按规定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二、三级单位),配备专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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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技安人员或更换技安员不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五)不按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复)训教育;

(六)不配合上级安全检查,存在违章违规行为或查出严重问题的; (七)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三章 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考核

第六条 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凡设备、设施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之附录A之不安全状态(表A6)(见附件1)情况的,未及时反映报告,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冒险蛮干的,对责任人员考核100-200元;凡一次检查中有三项(含三项)不合安全要求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100-200元,分管领导处以200—300元的考核,技安员及其相关责任人处100-200元的考核。

第七条 现场违章操作行为范围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之附录A7不安全行为(附件2)和《兵器行业机械工厂安全评价》(WJ2496.1—2005)附录B之现场违章操作表现范围(见附件3),凡检查发现违章操作行为,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违章操作人员处100-200元的考核,该员工所属的当班工段长(组长)、班组长(领工)各扣个人绩效评价得分或行为规范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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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人次,技安员扣当月个人绩效评价得分0.5分/人次,分管安全领导扣当月个人绩效评价得分0.5分/人次;

(二)中层领导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对违章指挥领导考核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对违章指挥领导按事故相关规定考核处罚并免职;段(组)长室主任及相关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考核责任人300-500元,责任单位领导考核200-400元;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按事故相关规定考核处罚并免职;

(三)凡一次检查中发现违章3人次(含3人次)以上时,除按第一款对相关人员考核外,同时对单位领导处以200-400元的考核,对技安员处以100-200元的考核。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复)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定期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配合,督促各单位共同完成,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各单位要按时组织人员参加体检及培(复)训,不得漏训,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换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查发现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件或特种设备操作证件而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的,对操作者处以100—200元的考核,若单位领导不知情,单位领导处以200—400元的考核;若单位领导违章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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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则按第七条第二款进行考核,技安员处以100-200元的考核。

第九条 新员工“三级”安全健康教育包括:“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健康教育。“公司级”安全健康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与,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建档建卡工作;“车间级”安全健康教育由二三级单位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做好记录;“班组级”安全健康教育由其所在的工段(班组)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做好记录。凡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健康教育而上岗作业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处以200—400元的考核,技安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考核。

第十条 未按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对员工进行全员安全健康教育、转岗教育、换工教育、复工教育,以及其他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处以200—400元的考核,技安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考核。

第十一条 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在使用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处以200—400元的考核,对技安员及其它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考核。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或参加培训未取得操作证的,以及未按规定参加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或不按规定组织相关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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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以100—200元的考核;同一单位人数超过3人(含3人),除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外,同时对责任单位领导各处以200—400元的考核。

第十三条 技安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公司安全学习或组织相关学习的,每次处以50元的考核。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使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被迫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不包括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医治无效死亡、厂外交通事故等。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公司合同制职工以及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公司的劳务人员,不包括相关方人员和项目外包人员。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处理(指造成人员轻伤的事故,或者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每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的,视其人员伤亡、损失以及事故责任情况,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的考核;对事故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各处以500-1000元的考核;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组长)、班组长(领工)各处以200-400元的考核;对事故单位技安员处以100-300元的考核,事故其他相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处以100-200元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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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处理(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视其人员伤亡、损失以及事故责任情况,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2000元的考核;对事故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各处以1500—2000元的考核,给予行政职务降职处分,积分器扣2分;对工段长(组长)处以500-1000元的考核,积分器扣1分;班长(领工)处以500-1000元的考核,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技安员处以400-800元的考核,给予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二级分管领导在公司内通报批评(积分器扣2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作出书面检讨;事故其他相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处以400—800元的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取消事故单位和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一般事故处理(指死亡1-2人,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的,视其人员死亡、损失以及事故责任情况,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以1500-3000元的考核,转岗处理;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各处以3000—4000元的考核,给予行政责令辞职处分(积分器扣5分);对事故所在的工段长(组长)、班组长(领工)各处以1000-2000元的考核,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积分器扣2分);对事故单位技安员处以1000-2000元的考核,转岗处理;对事故单位二级主管领导处以1500-3000元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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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事故单位二级分管领导处以1500-3000元的考核,给予行政职务降级处分(积分器扣3分);对安全管理部门领导处以1000-2000元的考核,给予行政职务降级处分;对事故其他相关人员视责任大小处以500—1000元的考核。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取消事故单位和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第十六条、十七条中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除受到公司处罚外,还应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经济考核;如公司处罚与上级不符的,按上级处罚执行。

上级部门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西南地区部、南方摩托车公司。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公司按上级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终轻伤事故指标超标的单位,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取消事故单位和领导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轻伤事故超标的单位,建议人力资源部对该单位领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未造成人员伤害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未遂事故(虚惊事件),经公司安全部门调查,按财产损失及影响,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考核,对事故单位主管和分管领导各处以20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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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核,其他人员视责任大小处以50—100元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迟报事故(发生轻伤事故3小时内未报告,重伤、一般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处以1000元的考核,对技安员处以200元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隐瞒事故(伤害事故72小时内未报告、一般死亡事故3小时内未报告、较大以上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处以3000元的考核,对技安员处以300元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的,对事故单位领导处以500—1000元的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500元的考核:

(一)擅自撤除事故现场; (二)拒绝或不配合事故调查;

(三)拒绝提供或虚假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按上述各项处罚加倍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销毁事故有关资料、证据的; (三)做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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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安全奖励评比

第二十六条 公司鼓励各级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管理,查找安全隐患,积极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对认真履职,及时反映安全隐患及安全管理问题的,一般隐患奖励50元/次,重大隐患奖励100-300元/次;对主动查找安全隐患并积极进行整改的,奖励相关人员50-200元;对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奖励50-2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举报“三违”现象的员工,经查实,对举报人匿名奖励100-200元。

第二十八条 对举报隐瞒未遂事故(虚惊事件)或安全事故的,经查实,对举报人匿名奖励100-300元。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季度对各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评比活动,评选一二三名先进单位3个 ,对一二三名先进单位的主管、分管领导和技安员各奖励200元、150元、100元。

第三十条 因事故被考核单位,对问题整改积极,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明显好转,在半年内未出现任何事故,奖励原考核人员被考核金额的50%,两年内未出现任何事故,再次奖励原考核人员被考核金额的50%。

第三十一条 公司每季度对无安全事故,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积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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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进行安全管理的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奖励。

第三十二条 公司年终对全年无安全事故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年终评比奖励。评选安全生产优秀单位2个,优胜单位3个,安全生产先进个人12名,并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费用由环境安全保障部统一支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有考核处罚,如与本考核办法有矛盾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无规定的,按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实施办法即日起作废。

附件: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表 A6)不安全状态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表 A7)不安全行为

3.《兵器行业机械工厂安全评价》(WJ2496.1—2005)附录 B现场违章操作表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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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录A(表A6)

不安全状态

一、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 1—1无防护罩 1—2无安全保险装置 1—3无报警装置 1—4无安全标志 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1—6(电气)未接地 1—7绝缘不良

1—8风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1—9危房内作业

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 1—11其他 2、防护不当

2—1防护罩未在适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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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2—4防爆装置不当

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2—8其他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1—1通道门遮挡视线 1—2制动装置有缺欠 1—3安全间距不够 1—4挡车网有缺欠 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1—6设施上有锋利倒棱 1—7其他 2、强度不够 2—1机械强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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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绝缘强度不够

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2—4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3—1设备带“病”运转 3—2超负荷运转 3—3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 4—1设备失修 4—2地面不平

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4—4其他

三、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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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照度不足

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1—3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 2—1无通风

2—2通风系统效率低 2—3风流短路

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2—6瓦斯超限 2—7其他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

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做处理 4—4其他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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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

7—1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 7—2冰雪覆盖

7—3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贮存方法不安全 9、环境温度、温度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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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机械安全标准》GB6441—86附录A(表A7)

之不安全行为

一、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2、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3、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露等 4、忘记关闭设备

5、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6、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操作) 7、奔跑作业

8、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9、机器超速运转 10、违章驾驶机动车 11、酒后作业 12、客货混载

13、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区域 14、工件紧固不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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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16、其他

二、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装置

2、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3、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4、其他

三、使用不安全设备 1、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2、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3、其他

四、手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2、用手清除切屑

3、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五、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1、物体未实行定置摆放

2、物体未摆放整齐、平稳,存在超高,占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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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1、冒险进入涵洞

2、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3、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开危险区 4、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5、未“敲帮向顶”开始作业 6、冒进信号

7、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8、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9、私自搭乘矿车 10、在绞车道行走 11、未及时了望

八、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九、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十、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十一、在分散注意力行为

十二、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1、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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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戴防护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护具 6、未佩戴安全带 7、未戴工作帽 8、其他

十三、不安全装束

1、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2、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3、其他

十四、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存放处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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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兵器行业机械工厂安全评价》

(WJ2496—2005)附录B之现场违章操作表现范围

B.1 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开车操作 B.2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B.3 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时,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不采取断开动力源措施。

B.4 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B.5 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B.6 特种作业操作证超期仍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B.7 非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

B.8 超限(如载荷、速度、压力、温度、期限)使用设备。 B.9 设备上有安全装置,操作时不用。 B.10 开动被查封设备。

B.11 危险作业(危险点及危险设备设施动火、高空作业、污水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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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带电作业、爆破作业、弹药运输销毁)无人监护,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

B.12 任意拆除或不及时修复设备设施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B.13 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或使用时不挂临时线牌。 B.14 检修高压线路或电器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 B.15 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或使用的行灯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装设漏电保护器的。

B.16 带负荷运行时断开车间(回路)配电刀闸或总开关。 B.17 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工作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的。

B.18 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高处作业往地面上任意扔物件。 B.19 违反起重“十不吊”。

B.20 开动无卷扬限位器的起重设备工作。 B.21 使用不合格或无载荷标签的吊索具。

B.22 吊索具随意丢放,工作完毕未将吊索具放入吊索具存入区。 B.23 货梯、工程翻斗车载人运行。

B.24 用起重设备吊运高压气瓶、燃气瓶的,运输、使用无防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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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瓶帽、无防倾倒装置的高压气瓶。

B.25 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动力站房区域内逗留。 B.26 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饿封闭容器和管道。

B.27 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能直接导致人身伤害、设备事故或爆炸、火灾、倒塌、中毒事故的行为。

B.28 在地面(渗)水区内倒装、运送、浇注炽热金属液。 B.29 在禁止烟火区吸烟或动火及携带火种的。

B.30 物件不按区域摆放,乱堆放或堆放超高,不稳妥就结束工作。 B.31 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开关、闸、阀。

B.32 留有超过颈根以下长发、披发或长辫,而不戴工作帽或不将长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域的。

B.33 洁净厂房工作不戴工作帽、不穿拖鞋、不换洁净工衣的。 B.34 高处作业或在高处作业和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及在冶炼、锻造、铸造厂房内不戴安全帽的。

B.35 在生产区域内穿高根鞋的。 B.36 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的。 B.37 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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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8 带电作业(检修)不戴绝缘手套的。 B.39 有可燃物的场所用明火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B.40 加工过程有颗粒物件飞溅(包括高速切削)不戴防护眼镜的。 B.41 邻近通道或人员密集区高速切削设备无挡屑设施的。 B.42 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不是用合格绝缘棒和绝缘手套的。 B.43 高处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处和在坡度大于45°斜支撑面上工作而且不使用安全带或吊笼的。

B.44 浇注炽热金属液不穿鞋盖或赤膊穿背心的。

B.45 铸造、锻造作业穿背心的,操作旋转机床设备或进行检修试车时,敞开衣襟,赤膊、戴手套、戴围巾,穿毛衣(衫),戴头巾或穿短裤、穿背心、穿凉鞋、拖鞋,系领带操作的。

B.46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的。 B.47 粉尘及有毒有害场所工作时,不开启通风除尘设备,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

B.48 边干活边吸烟、流动吸烟、乱扔烟蒂的。 B.49 厂房内、办公室、走廊地面有烟头的。

B.50 违反规定乱停放自行车,自行车及非生产用机动车(大小客车、吉普车、两轮、侧三轮摩托车)进入或停放在厂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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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1 安全线不清晰或未办理占道手续占用安全道的。 B.52 未经批准擅自在厂房内搭设小房(棚)的。

B.53 定置区域内无区域标牌或标牌不符合要求,工件材料混放的。 B.54 生产区域地面有杂物、垃圾及卫生死角的。 B.55 未经批准擅自在厂房内生火取暖或加热工件的。 B.56 生产垃圾、工业废屑混放的。

B.57 生产垃圾、工业废弃物(包括铁屑)不及时清理或垃圾、铁屑堆放在垃圾、铁屑箱(桶、槽)外的。

B.58 接到安全信息未及时整改反馈的。

B.59 机动车辆在厂房内人行道上行使或在厂房内、厂区道路上超速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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