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搞活市场,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 ╳路╳ ╳号。
邮政编码:5╳ ╳002。
公司经营地址:╳ ╳ 路╳ ╳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须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
第九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 ╳、╳ ╳、╳ ╳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其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 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关有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统一用货币出资,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 ╳
货币
╳ ╳万元
╳ ╳
货币
╳ ╳ 万元
╳ ╳
货币
╳ ╳ 万元
╳ ╳
货币
╳ ╳ 万元
第十八条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得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
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举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 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评选股东会议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营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除聘任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五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四)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责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说明书;
(四)财务状况变动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大会二十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清算组织将清单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本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四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
第五十六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
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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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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