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蓝翻 一 ~-0 T0 _I Co rast rtJctlon in Guang×I I移城携建 设 [文章编号]1672—7045(2006)08-0069—02 秦玉英 摘 要:合同争议久拖不决的危 害、工程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健全 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环境等 情况都对施工合同提出了新要求。本 文主要就更新合同示范文本及其更新 内容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争议更 新范本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颁布实施已近 三年,由于种种原因,在施工合同履行 中出现了许多 难和合同价款争议。 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就双方的合同权 利义务发生的争执和异议。在现代市 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争议会不断产_牛, 并带有普遍性。合同争议不能及时解 决、合同履约率低将引起合同债务纠 纷,出现信用危机,危害 业声誉、经 济发展及社会安定团结。 建筑市场正在全面推行的《计价 规范》是一个新的市场交易规则,是对 传统的建筑产品计价模式的深刻变革, 是逐步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新起点, 在这个背景下,探寻合同价款争议产 生的原因和解决争议的正确途径是十 分重要的。 2.合同价款争议产生原因 笔者所在地桂林市,最早执行《计 价规范 的工程项目自2004年底陆续 进人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这些项目结 算中发生的争执的共性是对《计价规 价法(现行规定只适用于传统的定额 范》的原!J!lJ适用干u操作方法的解释各 计价法),即“交易习惯”不宜援引。 执一词,究其原因主要在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合 (1)对新的交易规则生疏,对 计 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价规范 缺乏适应能力。主要表现是招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靠 标代理单位不按“计价规范 编制招标 性、规范性,条款文宁严谨、内容齐全, 文件、合同主体不按 计价规范 签订 具有完备性、适用性。合同示范文本管 合同。 理制度在市场交易关系中,特别是工程 (2)不}Jj实际地转移风险的合同 发承包关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发 条款。主要表现是错误地将综合单价 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或国际组织,都有自 报价与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等同起来, 己的“工程合同条件”供投资人采用。 不问工程对象,一律在合同专用条款 因此,更新(或者称为升版)“计 的风险范围条款中填写“包括一切风 价规范 出台之前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 险”。其次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竣工结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及 算遇有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 确认方法,要按定额计价法计算出综 预防和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当务之急。 合单价后再乘一个“让利系数”,止利 升版的范本,按照完备性原则,应考虑 系数为巾标价与标底价之比(显然这 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公正的计价办 个“比值”不能乱套)。 法的各种可行方案编入“通用条款”, (3)模糊不清的合同文件。主要表 以供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当事人根 现是对“计价规范》的操作无约定或约 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行使 定不明确,如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 自己的权利,合同执法主体便于依法 方法、物价上涨的调整办法、工程变更 对合同引导、监督和为企业提供法律 ±15%以上综合单价的调整规【J!lJ、工程 服务。随着建筑市场新秩序的培育、法 变更相应措施费的调整办法、暂定价 律环境的健全,人量的工程合同价款 的调整办法等等。 争议就有望主要通过咨询服务得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 “友好解决”。 纠纷案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 事人对建设工程的汁价标准或者计价 3.示范文本通用条款涉及 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 的内容 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 3.1合同价方式 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汁价标 强调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 准结算工程价款。”当前的困难是具体 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 的施工合同既无约定,地方建设行政 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主管部门现行的计价方法、计价标准 3.2固定价格合同 又不适用于 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 (1)固定价合同(合同总价或者单 姻 2006.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臣重盈一、. L。、r、 ,1.. 一’ r、 广I移城携 彳殳 价)方式,一般适 于工程地质情况不 (2) 工程变更措施项日费调整, 招标答疑对暂定价的调整无规定 的,可按本文第4条相关办法在施工合 复杂、施工 设计完整齐全、设计变更 可控及合同工期较短的工程项日(例 如1:个月以内)。 应按合 、简便的原叭 探讨当事人可 以接受的方法。 同中约定结算调整办法。 3.6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增减超过 合同约定幅度 (1)“计价规范 第4.0.9条第2款 的规定,应是考虑工程数量变化对原 3.4结算出现新增项目的补充报 价 (1)应遵循“计价规范》第4.0.9 (2)采用固定价合同的,按建设部 107号令第十二条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 确约定合同价款叶1包括的风险范围, 不允许笼统地约定“包括一切风险”, 允许约定法律规定免责的风险。 3.3可调价格合同 条第1款及第4.0.4条、第4.0.8条的 规定办珲。 (2)合问价中有类似丁变更工程 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进行适当 报价的综合单价的潜在影响,即由十 工程数量增减超过一定的幅度,使得 承包人的某笔费用无法在原综合单价 及合价中消化(摊销)掉,或者是相反, 则对该工程黾清单项目超过约定幅度 3.3.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必须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H月确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包括调整内容、调 整依据、调整办法)。 3.3.2调整办法 (1)因物价波动的调整方法。 调整确定。如其他项日特征不变,仅仅 是设计配合比的变更,或者是原材料 颜色的变更、材料出产地的变更、材料 的要确定新的适宜综合单价。 (2)要重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应 具备以下条件,即:工程量变化对综合 单价的直接影响超过1 ;提出造成综 质量等级的变更等。 (3)中标人投标报价有关人工、材 料、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用, 作为相应 的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 新的工程量清单项日的补充报价依据。 新增项目补充报价所须材料价格 或机械台班单价在原投标文件中没有 的,发承包人应约定确认办法。 (4)补充报价可以地方现行的预 ①应调价(增或减)金额=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调价系数K 说明:K=aK -bK -cK-dK …… a、b、C、d……为合同约定应调整 合单价升高(或降低)的具体依据。 (3)规定不影响施工合同关于措 施项目费调整的约定。 (4)停建工程(依法解除施工合 同)的结算,工程量清单项日工程量减 少较明显,除按约定确定新的综合单 价格要素(如劳务、水泥、钢材……) 的调整比例(即该要素报价金额占分 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金额的比例), 此数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确定,在施工合同中可以约定结算时 此调整比例不变(适用设计变更较少 算消耗量定额为补充报价的定额依据。 如工程 清单项目补充报价,遇 地方现行预算消耗量定额缺项的,发 价外,还应根据施工合同关于责任划 分的约定及相关法规,与索赔结合起 来办理。 承包人应约定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 确认办法。 3.7工程承包范围 (1)在招标工程承包范围以外,增 加新的工程或追加配套零星工程,应 另行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否则 的项同),也可以约定结算时经双方确 认予以适当修改(适用设计变更较 人)。 K 、K 、K(5)工程招标标底不是合同文件 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无权审查),不可 作为合同补充报价的降价标准。招标 文件中不允许规定投标报价降价幅度, 投标人向招标人的价格优惠条件承诺, 投标人自主确定,竞争形成,中标后列 入合同条款。 、K ……分别为该项调 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 包人自负。 整价格要素的调价系数。 施工期参考价基期参考价 基期参考价 上式中“参考价”指工程当地造价 管 机犬发布的相 信息价格,如果 (2)在施工合同中规定属丁发包 人责任的工作,也可以委托承包人办 理,但必须就委托事项签订协议书,或 由发包人指示按“零星工作项目计价 表”计价结算。 3.5暂定价 (1)“暂定价”是指由于招标文件 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图纸存在某些不确 定因素, 在招标答疑程序中也不能 信息价格缺项的,可参照信息价格中 类似产品价格作为参考价或另行约定。 “基期”是指开标当天适 的参考价。 “施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内适用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张水波,何伯森.FIDIc新版合 同条件导读与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 工业出版社,2003. 明确的分部分项工程帚清单项日,招 标人对其综合单价作出“暂定价”的答 复。也指招标工程所要求的某些特殊 原材料,构配件价格在投标限期内无 法询价,招标人作出“暂定价”答复。 (2)对lr中标的投标报价文件中 按招标答疑作为暂定价报价的综合单 价或材料价格,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 按招标答疑的规定处理。 广西价,合同工期内不同的时间段有不同 的参考价,合同 H月确约定采 参考 价的确定办法,例如算术甲均价、加权 均价(约定权重)或其他确定办法。 ②也_口丁以约定按下列计算式: 【2 J贾俊玲,李建中.合同法与企 业合同实务【MJ.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 版社,1999. (作者单位:广西城市建设学校, 应调价(增或减)金额=∑[调价 要素消耗量×相应投标单价×(施工 期参考价一基期参考价)/基期参考价] 桂林541003) 姻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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