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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论文解读应用论文

2022-05-08 来源:九壹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论文解读应用论文

摘要: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变更分为两类:第一为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第二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直接审批的其他变更,不要设计人审查。实际执行中,要分开行使变更权。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发承包活动日益复杂,甲方、施工方、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政府等参与主体众多,原99版合同不能适应当下,13版合同从根本上突破99版合同的局限性,进一步规范工程交易市场,即用合同指导并规范施工行为,解决施工纠纷。截止目前,13版合同范本已推行使用近2年,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索赔、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故仍需强调13版合同指引承发包双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并提高合同双方的共识,加深合同理解,确保在同一认识平台上,开展承发包活动,维护双方利益。鉴于此目的,本文将从梳理当下国内适用的合同体系、版本入手,重点分析解读13版合同关于价款和进度管理的条款并给予应用建议。

1两套合同范本

1.1合同范本

(1)2013年,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2)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07版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

范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

1.2适用范围

国家发改委文本具有强制性,必须使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住建部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基于住建部文本非强制性特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以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也可参考适用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目前住建部文本使用较多。

2 13版合同介绍

由于市场环境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工程交易市场、国际惯例(FIDIC)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平衡交易双方地位以及工程环境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强合同风险分担,因此,在以下五方面进行变革:

(1)完善合同体系,更加明确细化了合同行为(如计量、支付、移交等)、细化了合

同资料的构成,同时按现行建筑市场的操作方式增加了分包人等定义,与并行的《07版招标文件》以及《13版工程量清单》的各种规定保持一致。

(2)细化合同价格类型,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合同,取消“固定”概念,从风险分担的角度来看,合同履行的风险不可能全由一方承担,价格调整是必然会发生的。

(3)优化风险分担,保证合同顺利执行。

(4)规范双方交易行为,对于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进行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5)加强与现行相关文件的衔接,增强合同的适用性。

3 13版合同应用解读

3.1关于工程价款管理应用解读

3.1.1变更

(1)变更范围

13版合同关于变更范围的条款将原来概念模糊、执行力低的名词或条款进行补充修缮,并与现行13清单、07版招标文件、FIDIC红皮书进行接轨。从条款概念中看出,合同变更事项来自于设计变化或实际执行中,亦即导致国内工程合同执行实践中存在“设计变更单、洽商单、签证单”等多种形式的文件,这些文件主要针对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项而

言,可能交叉混用,从规范合同管理角度,无论是洽商还是签证都可以纳入变更范畴,且最终需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核程序,因此13版合同中未引入洽商或签证的概念。关于变更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应当排除发包人自行实施或由其安排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否则属于发包人违反合同订立时的约定、违反诚信原则,有可能涉及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问题。

(2)变更权

13版合同范本: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变更发起包括四种情况:(1)发包人对工程功能使用、规模标准等方面提出新的调整要求提出变更;(2)设计人基于设计文件的修改提出变更;(3)监理人认为施工履行中有关技术经济事项处理不合适,提出针对原合同内容的调整;(4)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意后以变更形式发出。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变更分为两类:第一为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第二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直接审批的其他变更,不要设计人审查。实际执行中,要分开行使变更权。

摘要:2013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发布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13版合同”),该范本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已经使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工程发承包活动日益复杂,甲方、施工方、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政府等参与主体众多,原99版合同不能适应当下,13版合同从根本上突破99版合同的局限性,进一步规范工程交易市场,即用合同指导并规范施工行为,解决施工纠纷。截止目前,13版合同范本已推行使用近2年,黑白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索赔、拖欠工程款等纠纷以及质量安全事故频出,故仍需强调13版合同指引承发包双方签约履约,提高履约效率,并提高合同双方的共识,加深合同理解,确保在同一认识平台上,开展承发包活动,维护双方利益。鉴于此目的,本文将从梳理当下国内适用的合同体系、版本入手,重点分析解读13版合同关于价款和进度管理的条款并给予应用建议。

1两套合同范本

1.1合同范本

(1)2013年,住建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2)2007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07版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经过几年发展,目前已形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范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

1.2适用范围

国家发改委文本具有强制性,必须使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住建部文本为非强制性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基于住建部文本非强制性特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可以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本,也可参考适用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款。目前住建部文本使用较多。

2 13版合同介绍

由于市场环境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工程交易市场、国际惯例(FIDIC)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平衡交易双方地位以及工程环境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强合同风险分担,因此,在以下五方面进行变革:

(1)完善合同体系,更加明确细化了合同行为(如计量、支付、移交等)、细化了合同资料的构成,同时按现行建筑市场的操作方式增加了分包人等定义,与并行的《07版招标文件》以及《13版工程量清单》的各种规定保持一致。

(2)细化合同价格类型,合同价格形式修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价格合同,取消“固定”概念,从风险分担的角度来看,合同履行的风险不可能全由一方承担,价格调整是必然会发生的。

(3)优化风险分担,保证合同顺利执行。

(4)规范双方交易行为,对于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进行规定,规范交易行为。

(5)加强与现行相关文件的衔接,增强合同的适用性。

3 13版合同应用解读

3.1关于工程价款管理应用解读

3.1.1变更

(1)变更范围

13版合同关于变更范围的条款将原来概念模糊、执行力低的名词或条款进行补充修缮,并与现行13清单、07版招标文件、FIDIC红皮书进行接轨。从条款概念中看出,合同变更事项来自于设计变化或实际执行中,亦即导致国内工程合同执行实践中存在“设计变更单、洽商单、签证单”等多种形式的文件,这些文件主要针对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项而言,可能交叉混用,从规范合同管理角度,无论是洽商还是签证都可以纳入变更范畴,且最终需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审核程序,因此13版合同中未引入洽商或签证的概念。关于变更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工作,应当排除发包人自行实施或由其安

排第三人实施的情形,否则属于发包人违反合同订立时的约定、违反诚信原则,有可能涉及直接发包或肢解发包的问题。

(2)变更权

13版合同范本: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通常情况下,施工合同变更发起包括四种情况:(1)发包人对工程功能使用、规模标准等方面提出新的调整要求提出变更;(2)设计人基于设计文件的修改提出变更;(3)监理人认为施工履行中有关技术经济事项处理不合适,提出针对原合同内容的调整;(4)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监理人与发包人同意后以变更形式发出。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变更分为两类:第一为设计变更,需经设计人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第二为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直接审批的其他变更,不要设计人审查。实际执行中,要分开行使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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