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实现单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增强单位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与我所建立聘用关系的保安人员、保洁人员。事业单位编制序列的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制度。
三、聘用人员分为两类,一是指保安人员;二是指保洁人员。
四、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自觉遵纪守法;
2.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4. 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5. 岗位年龄要求:保安60岁以下;保洁55岁以下,超过年龄的聘用人员将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
6. 享受国家退休津贴、养老金的不予聘用。 五、聘用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 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于每年3月向所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2. 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3. 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所长负责,确定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组织招聘,并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后签订劳动合同;
4. 办理聘用手续。由办公室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劳动人事部门格式合同,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为3年,首次聘用前3个月为试用期;每个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单位用人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3年;
5. 服装押金。签订合同前乙方(聘用人员)需向甲方(酒泉市北大河水库河道管理所)缴纳服装押金1000元,乙方违约押金将予以没收;正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押金将退还本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禁酒后上班,上班期间赌博、酗酒的;
3. 因脱岗、睡岗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安全等事故的;
4.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 以欺骗、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散布有损本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
上访等活动的;
8. 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对本单位声誉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9. 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5次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及以上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及以上的;
10. 事假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计30天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不能工作的;
11. 一年内,工作中经查实因责任心、工作纪律等原因导致履职不到位5次以上的;或不按规定着装累计10次以上;
12. 连续两年年终考核名次为末尾或当年考核不合格的; 13. 乙方因健康或年龄要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或无合适岗位的;
14. 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
七、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3.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改革,需要清退聘用人员时;
4. 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聘用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聘用人员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1.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
2. 乙方必须提前30日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否则
视为违约,扣发一个月工资,甲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九、解除、终止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手续办理:
1. 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部门提出,办公室依法办理手续。其中按第六条1-12项解除合同的,办公室要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小组;按第六条13-15项解除合同的,办公室要提前一周告知,并将理由通知工会小组后解除合同;
2. 终止劳动合同由办公室按合同约定提出并依法办理手续;
十、聘用人员的考核:
1. 聘用人员的考核执行全所职工考核办法; 2. 聘用人员的考核成绩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十一、聘用人员一切待遇均以劳动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待遇为准。
十二、工资待遇: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保安保洁人员工作服由河道所提供,工作期间必须着工作服上岗并保持工作服的干净整齐,工作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上岗违规一次罚款50元,工作服月折旧费为3%(不满1月按1月计),不满聘期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需向单位缴纳服装费用(扣除折旧费)。
十四、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十五、本制度为聘用合同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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