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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2014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2023-06-03 来源:九壹网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标准

中,“范围”部分是〔 a 〕。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总分值: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确实定上采用 〔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总分值: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假设非依

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标准 B. 双边冲突标准 C. 重叠适用的冲突标准 D. 选择适用的冲突标准 总分值: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标准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标准间接规定 总分值: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确实定上采用 〔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总分值: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标准

中,“系属”部分是〔 d 〕。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总分值: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

冲突标准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标准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标准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到达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总分值: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D. 识别问题

总分值:2 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在这一冲突标准

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c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D. 定居国

总分值:2 分

10. 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标准出现在〔 b 〕中。 A. 《巴伐利亚法典》 B. 《永徽律》 C. 《法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施行法》 总分值:2 分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说明,我国〔 b 〕。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总分值:2 分

12. 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标准,适于〔 a 〕。 A. 《巴伐利亚法典》 B. 《永徽律》

C. 《法国民法典》 D. 《德国民法施行法》 总分值:2 分

13.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

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a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躲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总分值:2 分

14.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c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总分值:2 分

15. 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b 〕。 A. 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 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 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D. 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总分值:2 分

16.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 c 〕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 总分值:2 分

17. 当冲突标准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

是〔 b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总分值:2 分 18.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标准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标准

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标准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b 〕。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总分值:2 分

19. 以下不属于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d )。

A. 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而国际私法的渊源还包括国际条约等 B. 区际冲突法不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而国际私法必须考虑国际因素 C. 公共秩序保留在区际冲突法上的适用没有国际私法上适用广泛 D. 在冲突标准结构上,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不一样 总分值:2 分

20.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标准的连接点是〔 b 〕。 A. 侵权行为 B. 侵权行为地 C. 侵权行为法律

D.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

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e 〕 A. 当事人提供

B. 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C. 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 D. 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 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总分值:2 分

2. 识别可以基于以下〔 abc 〕原因产生 A.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 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 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 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总分值:2 分

3. 实践中〔 ab 〕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A. 英国 B. 美国 C. 法国 D. 德国

总分值:2 分

4. 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冲突标准?( abd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D.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分值:2 分

5. 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 abcd 〕。 A. 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B. 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C. 采用反致就是否认本国冲突标准 D. 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总分值:2 分

6. 国际私法中的〔 bc 〕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A. 公共秩序保留 B. 反致 C. 法律躲避 D. 外国法的查明

总分值:2 分

7. 以下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abcd 〕 A. 属人法 B. 物之所在地法 C. 行为地法 D. 法院地法

总分值:2 分

8. 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标准的有〔 bd 〕 A.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总分值:2 分 9. 广义的反致包括〔 bcd 〕 A. 循环反致 B. 间接反致 C. 狭义反致 D. 转致

总分值:2 分

10. 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

〔 abcd 〕。 A. 依法院地法识别 B. 依准据法识别

C. 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 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总分值:2 分

11. 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 ad 〕。 A. 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 B. 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C. 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 D.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总分值:2 分

12. 实践中〔 bd 〕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A. 德国 B. 奥地利 C. 英国

D. 中国台湾地区

总分值:2 分

13. 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cd 〕等方面的

法律冲突。 A. 物权方面的 B. 行为地方面的

C. 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 财产继承方面的

总分值:2 分 14. 准据法的特征包括〔 ac 〕。 A. 准据法是经冲突标准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B. 准据法是一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C. 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D. 准据法是一国的内国法 总分值:2 分

15. 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 ac 〕。 A. 法国 B. 奥地利 C. 德国 D. 意大利

总分值:2 分

16.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abd 〕: A. 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 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 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 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总分值:2 分

17. 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 abc 〕。

A. 伊拉克 B. 荷兰 C. 中国 D. 瑞士

总分值:2 分

18.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

下途径查明〔 abcd 〕。 A. 由当事人提供

B.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C.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D. 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总分值:2 分

19. 以下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ad 〕 A.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 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 C. 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

D. 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总分值:2 分

20. 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bcd 〕 A. 国内立法 B. 国内判例 C. 国际条约 D. 国际惯例

总分值:2 分

1.

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

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标准,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问:

1.什么是外国法确实定?外国法确实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1.外国法确实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标准指定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究竟是事实还是法律有不同的主张,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3〕基本把外国法视为法律,原则上由法官负责查明,必要时也可要求当事人予以协助。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2.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

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标准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标准。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标准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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