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2.监理的一样规定2.1监理的依据2.2监理的阶段
2.3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2.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及相关关系3.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1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2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3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4.工程质量监理
4.1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4.2质量控制程序 4.3现场质量控制 4.4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5.工程进度监理 5.1进度计划的编制 5.2进度计划的审批 5.3进度计划的检查 5.4进度计划的调整 6.工程费用的监理 6.1工程量清单
6.2工程计量 6.3支付
6.4工程支付程序 7.合同治理 7.1工程变更 7.2工程延期 7.3费用索赔 7.4争端与仲裁 7.5违约
7.6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7.7保险
8.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1交工与交工证书
8.2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9.工地会议制度
9.1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 9.2第一次工地会议 9.3工地会议 9.4现场和谐会 10.记录与报告 10.1监理记录 10.2工程监理月报 10.3工程监理报告 10.4档案
1 总 则
1.0.1 目的
为加强上瑞国道主干线湖南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工程治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争创优良工程。 1.0.2 质量保证体系
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1.0.3 政府监督
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和承包人及施工人员以及业主的项目治理人员均应接受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治理和监督检查。
1.0.4 施工监理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1.0.5 监理单位资质
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交通部批准的公路、桥梁工程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或有经湖南省交通厅质监站颁发的有公路工程专项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有省级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1.0.6 监理工程师资格
凡在本项目中从事监理工程师工作,必须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旁站)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业主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
2 监理的一样规定
2.1监理的依据
2.1.1 监理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合同服务期内国家和交通部新颁布的补充、修定的标准、规程、规范等;由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录、函电和其它文字记录以及总监办签发的所有施工图纸和所有指令均可作为监理依据。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服务合同所明确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
各项职权。严格按上述监理依据所规定的任务进行工作。
2.2 监理的阶段
2.2.1 监理阶段的划分
监理划分为三个阶段: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2.2.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监理服务合同签定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a.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合同文件; b.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c.参加施工招标;
d.复核图纸和放样定线数据,督促并审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现金流动估算,暂时用地计划;
e.审查承包人的材料来源,以及施工人员、施工装备进场情形等,对承包人(包括分包人)的施工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f.准备第一次工地会议; g.经业主批准适时发布开工令。 2.2.3施工阶段监理
施工阶段的监理,应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程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理,并做好合同治理等各项工作。
2.2.4交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单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签发交接证书后即进入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除应对工程缺陷、修补、修复及重建进行监理外,并应视同2.2.3条一样做好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
2.3监理组织和监理人员
2.3.1监理机构
湖南省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建设由业主属下的湖南省潭邵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治理,并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对土建工程的施工监理全面负责。施工监理组织机构为两级治理机构,即总监代表办公室(总监办)和驻地监理处,驻地监理处受总监办领导。
2.3.2 监理人员构成
2.3.2.1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简称高级驻地)、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检测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秘、行政事务治理人员等。
2.3.2.2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样应具有高级工程师等相应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必须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
2.3.2.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等中级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或交通厅(局)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测量、材料试验、合同治理等专业。
2.3.2.4 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人员(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监理培训证书。
2.4 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2.4.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应严格按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所授予的职权范畴以及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执行。本项目的施工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总监代表在总监的领导下行使总监授予他的职责权限。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是驻地监理处的行政和技术总负责人,向总监负责。 2.4.2工程质量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2.1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图纸中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承包人施工放样。
2.4.2.2在开工前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
2.4.2.3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令,必要时通知承包人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2.4.2.4对承包人的检测、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理;有权益用承包人或自备的测试仪器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凭数据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
2.4.2.5按施工程序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跟班检查,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2.4.3工程进度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3.1审批承包人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
2.4.3.2审批承包人根据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
2.4.3.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应要求承包人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
2.4.3.4定期向业主和总监办报告工程进度情形,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和总监办采取措施或做出相应的决定。
2.4.4工程费用监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费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4.1由工作站认可、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2.4.4.2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报工作站核实,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2.4.4.3按合同规定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中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报工作站核实,总监办审批。对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到上述项目和施工活动达到要求。 2.4.5合同治理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治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2.4.5.1参加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组织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记录;有权参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和谐工地各承包人(含指定分包人)的有关联席会议。
2.4.5.2根据工程实际情形,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范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做出变更的建议,并将建议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经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须经总监办直接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业主同意后直接下
达变更令。
2.4.5.3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中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形,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工作站复核,总监办审核,报业主批准后发出通知。
2.4.5.4按合同规定程序和权限,对承包人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进行审查,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办批准。
2.4.5.5监督承包人进入本工程的主要技术、治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治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和加强要求。
2.4.5.6对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和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
2.4.5.7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法定承诺。
2.4.6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应签订监理合同,二者是被托付与托付的关系,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
2.4.7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进行施工监理(监督与治理)。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督和治理。
3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3.1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3.1.1监理人员进场
施工监理应在签订监理服务合同后15天以内,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正式开工后,应按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人数及名单全部到位,中途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的同意。 3.1.2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范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系渠道。 3.1.3监理人员的组合
监理人员的组合应合理。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样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样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40%;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监理人员,一样应占监理技术人员总人数的40%;行政及事务人员应控制在总数的10%以内。 3.1.4监理人员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治理的需要。本项目原则要求监理技术人员平均每公里不少于1人。 3.1.5监理设备
必须在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控制的检验测试及各项治理工作的需要。监理设备一样应按以下方式准备和提供:
3.1.5.1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
工程种类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形,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在施工合同文件及监理合同文件中详细列明。
3.1.5.2监理设施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 3.1.6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模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说明,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与工作站及总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进行澄清。 3.1.7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发觉的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资料)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或业主。 3.1.8施工环境调查
监理工程师应对可能造成工程延期或费用索赔的施工环境应进行实际调查,调查重点为工程占地范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并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送工作站核实再报总监和业主。 3.1.9制定监理图表
各种表格由总监办制出统一格式,由各驻地监理处自行制备。
3.2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
3.2.1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个完整的以自检为主的质量保证组织体系。各级自检人员应由富有施工体会、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规范和图纸,并且工作作风优良的技术人员担任。
3.2.2承包人的质量负责人
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批准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报负责质量保证和自检工作负责人的资格,并应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现场用全部的时间专门进行质量治理。 3.2.3承包人自检职责及要求
3.2.3.1自检各项工程的开工条件,提出各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 3.2.3.2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对每道工序或工艺进行现场质量自检,保证整个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操作及工艺与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并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3.2.3.3对施工过程中显现的质量缺陷,经监理人员认可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记录,并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
3.2.3.4按合同指定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及时通知工地试验室进行取样或现场试验,并对保留在工程现场试样的养护与治理进行监督检查。
3.2.3.5及时检测各工程部位的位置、高程和几何尺寸,并提供资料以获得监理人员的认可。
3.2.3.6对每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自检和测定,配合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3.2.3.7对各项工程质量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质量档案,交工验收时提供详实的施工资料。
3.2.4承包人试验室
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和批准承包人装备自己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其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本工程各项试验的需要。 3.2.5工地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3.2.5.1进行各工程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预先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2.5.2承担进口材料及流动试验室没有条件完成的当地材料的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3.2.5.3对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项目进行抽检试验,并将抽检试验的结果报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备案。
3.2.5.4 统一和谐和治理各流动试验室的试验业务。
3.2.5.5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的试验资料档案,为工程竣工提供详实的试验资料。 3.2.6流动试验室的功能及要求
3.2.6.1对工程所用的当地材料进行鉴定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报总监办备查。
3.2.6.2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为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各种参数。
3.2.6.3根据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抽样试验和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试验,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试验结果,并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备查。
3.2.7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治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治理。所有试验仪器都须经事前标定并按期进行鉴定;所有试验人员必须持有经过业务培训和考核的上岗证书,必须严格执行试验规范的操作规程;主要试验应有监理人员在场监督。
3.3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
3.3.1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监理工作内容
参加施工招标,熟悉施工设计文件,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 3.3.1.1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 3.3.1.2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3.3.1.3审批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含施工组织设计);
3.3.1.4审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3.3.1.5检验承包人的进场材料; 3.3.1.6审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
3.3.1.7检查承包人的保险及担保,由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签发支付动员预付款;
3.3.1.8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3.3.1.9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3.3.1.10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3.3.1.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3.3.1.12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
3.3.1.13监理其他与保证按期开工有关的施工准备工作。 3.3.2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
监理工程师应按其批准的承包人工程进度计划分期审查承包人在实施工程时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记录;
3.3.2.1进场机械设备(包括计划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投标书附表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3.3.3.2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套与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适应性。
3.3.2.3各种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及周转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特别是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的适应性。
3.3.2.4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人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承包人撤离工地;承包人要求替代或更换的施工机械设备,应事先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3.3.2.5已运入现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施工机械设备,未征得同意不得运出工地。
3.3.3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在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的方位和数据,并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进行检查验收。
3.3.3.1监理工程师应对业主提供的或图纸上的原始定线资料进行复核,以确保原始定线方位和数据准确无误。对无力排除的差错应通过业主由设计单位予以纠正。
3.3.3.2若原始基准点或基准高程发生损坏或丢失,当失控点连续在两个以上时,应通过业主由设计单位予以补定;一个点失控时,可直接由承包人予以补定,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定。
3.3.3.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为加密控制、定线和施工放样为目的的测量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复核认定。
3.3.3.4监理工程师应指示并检查承包人对所有测量控制点进行有效的保护,直到工程竣工验收终止。
3.3.4 验收承包人测量的地面线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全部工程或开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线进行实际测定,并对测定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作为路基横断面施工图和土石方工程计量的依据。
3.3.4.1 承包人的测定工作应在原始地面线未被施工扰动以前进行;测定所使用的仪器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测设计要求规定。
3.3.4.2 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复核测量应相伴承包人的测量同步或平行进行。复测频率应能判定承包人测定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3.3.4.3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旨在影响土石方工程数量的任何纵向加桩及横向测点的不合理性加以纠正,使纵向的加桩连线和横向的测点连线与实际地面线相符合。 3.3.4.4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中的标准横断面图、纵断面图及实际测定的地面线资料,提交出用于施工放样的横断面施工图和用于确定实际土石方数量的土
石方运算表以供审核。
3.3.4.5 对于业主已经移交了工程场地占有权,但承包人暂不施工或尚未测定的施工段落,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场地的地面线进行有效的保护,不得随意开挖或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数量或工程费用也不应认可。 3.3.5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依据合同规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种施工图进行审核批准。
3.3.5.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未进行施工测量之前或在施工测量的过程中,对合同图纸中各类结构物进行现场核对和补充调查,必要时还应进行补充测量,以保证原始资料的准确和完整。
3.3.5.2工程项目如有局部的调整或修改,应要求承包人将有关资料及具体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
3.3.5.3所有施工图的图幅应符合统一规定,竣工图应与其一致。 3.3.6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
在合同规定的开工令发出之前及各项工程开工前合理的时间里,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将全部工程或施工段落的工程场地移交给承包人使用。
3.3.6.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程场地占用计划(附图),并把占地计划提供给业主,以便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场地的准备。
3.3.6.2对业主难以按工程进度计划及场地占用计划提供工程场地的段落,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对施工段落的顺序安排作出合理的调整。
3.3.6.3工程场地交接应在工程现场进行并履行必要的文字手续,各有关的代表应在交接文件上签字。
3.3.6.4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已占有的工程场地埋置永久性的界桩,并对场地进行看管。
3.3.7检查承包人的人员进场情形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 工程质量监理
4.1 质量监理的依据和任务
4.1.1 质量监理的依据
4.1.1.1合同条件:各项工程质量的保证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4.1.1.2合同图纸:全部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4.1.1.3技术规范: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范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它的技术规范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技术要求。
4.1.1.4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 4.1.2质量监理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治理,禁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4.1.3质量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质量监理组织体系中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设置材料、试验、测量、计量及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应明确其名称和职责。 4.1.4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应由总监书面授予,其工作重点应是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4.1.4.1明确质量标准,判定质量公差,评定工程质量;
4.1.4.2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手段,组织进行质量抽查和抽验;建立各种报表,收集质量控制信息和数据;
4.1.4.3批准各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发出各分项工程开工通知;
4.1.4.4经常巡视工地,及时解决处理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 4.1.4.5向承包人发出质量控制的指示;
4.1.4.6建立部门或专业监理人员的日常汇报制度,每月以表格、图解及简报的形式提出质量控制分析报告,上报总监理工程师。 4.1.5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书面授予,主要责任是:监督承包人实施各项质量控制目标并满足标准、规范和图纸的要求。一样应包括以下工作:
4.1.5.1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图纸及其变更或特别要求,并予以落实和实施。
4.1.5.2提出各项工作流程及质量控制程序,监督、检查和测验工程质量。 4.1.5.3对关键施工工序和隐藏工程进行旁站监理与工序验收。 4.1.5.4系统记录分析整理各项质量成果。
4.1.5.5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报现场质量状况,每月提出本专业(或项目)的质量报
告。
4.2质量控制程序
4.2.1质量控制和基本程序
在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提出适用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控制的程序及说明,以供所有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遵循,使质量控制工作程序化、质量控制一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4.2.1.1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目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治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形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 4.2.1.2工序自检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第一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签认。
4.2.1.3工序检查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的自检同时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工序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下道工序不得进行。 4.2.1.4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4.2.1.5中间交工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按工程量清单的分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提请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4.2.1.6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发《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可暂不计量支付。 4.2.2工序质量检查程序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组成工程的各个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程序说明,以供现场旁站监理人员、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工序应按以下原则提出:
4.2.2.1应与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分项所含内容相一致;
4.2.2.2应与技术规范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相和谐; 4.2.2.3应与国家或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检验频率和检验方法相配合;
4.2.2.4工序检查程序宜采用框图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观,并应与相应的记录、报表、证书等相配套。
4.3 现场质量控制
4.3.1测量
测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测量监理工程师(配备必要的助手)专门负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3.1.1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并对承包人的定线控制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4.3.1.2在各项工程开工之前,对承包人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4.3.1.3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进行中,对控制工程的位置、高程、尺寸及其线型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认可。
4.3.1.4在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和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检查,汇总并提出各项工程的测量成果资料。 4.3.2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
试验监督检查的任务,是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材料、配合比和强度进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各项工程的物理、化学性能达到规定要求。试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试验(材料)监理工程师及其领导下的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专门负责,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工作:
4.3.2.1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当是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中心。试验室应能满足实施工程中各项试验的要求,应有各项专业工程师及经过专门培训的试验人员,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明确的责任分工。
4.3.2.2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进行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对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和流动试验室的设备、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治理等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治理。
4.3.2.3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的各种试验工作,均应统一按合同列明的或正式颁布的最新的国家标准及部级行业标准进行;对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业主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特别项目,当合同未曾列明或无现成标准可循时,试验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的科技资料及鉴定报告,拟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暂行标准或规程,经审查批准后执行。
4.3.2.4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包人的试验仪器进行检验,并监督承包人定期交由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4.3.2.5当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显现答应误差以外的差异时,一样应以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的试验结果为准。如果承包人拒绝接纳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的结果时,试验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人在总监办同意的试验室进行校核试验,并应依此作为批准或认定的依据,其试验费用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
4.3.2.6各种试验均应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报告,统一的方法进行整理、储存。
4.3.3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4.3.3.1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必要时监理人员还应对生产厂家生产设备、工艺及产品的合格率进行现场调查
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样品进行试验,以决定同意采购与否。
4.3.3.2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应由承包人运出场外。
4.3.3.3在施工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4.3.3.4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4.3.4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4.3.4.1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内,应由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审查,报总监办备案。试验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试验的全过程,并进行有效的现场监督检查。
4.3.4.2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做平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4.3.5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工艺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4.3.5.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查批准。
4.3.5.2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组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作出选定。
4.3.5.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理,并应作出详细记
录。
4.3.5.4试验终止后应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备案。 4.3.6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内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的强度等的测定和试验。抽样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4.3.6.1监理工程师应随时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4.3.6.2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应按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4.3.6.3当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驻地监理工程师试验室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4.3.7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4.3.7.1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的钻芯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的方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4.3.7.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方案、设备及方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4.3.8现场监理
现场监理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全过程的旁站、全环节的检查,以达到对施工质量有效的监督和治理。现场监理应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4.3.8.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期间每天对施工现场巡视一至二次,现场发觉并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4.3.8.2对承包人施工的隐藏工程、重要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及工艺,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助理人员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及时排除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利因素。
4.3.8.3现场监理人员应全环节地对每道施工工序终止后及时进行检查和认定,并现场监督承包人的试样抽取及施工记录。
4.3.8.4现场监理工作的重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它施工条件与批准的单项工程开工报告相符合;
(2)检查各种集料的级配、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通知单是否一致; (3)检查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对低劣的产品及时发出警告或作出指示; (4)进行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验收; (5)对隐藏工程进行覆盖前的检查;
(6)监督承包人的施工人员试样抽取和控制参数的测定及记录;
(7)观察了解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自然风险、隐患及外部干扰的信息,及时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4.4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4.4.1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觉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4.4.1.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禁止,并责成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4.4.1.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显现时,应立刻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复原施工。
4.4.1.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作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只有在获得中意的质量缺陷处理结果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4.1.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觉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4.4.2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
4.4.2.1对因施工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应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补方案及方法,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因设计原因而产生的质量缺陷,应通过业主提出或认可的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进行修补。 4.4.3 质量事故的处理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显现了技术规范所不答应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形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可按如下程序处理:
4.4.3.1监理工程师应立刻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4.3.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规定时限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告业主。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缺失的费用等。
4.4.3.3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在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复原该项工程施工。事故的处理应报总监办批准。
4.4.3.4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争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现状,必要时还应实际检验测试。在分清技术责任时,应明确事故处理的费用数额,承担比例及支付方式。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缺陷的修补加固或反工的缺失不予支付。
5 工程进度监理
5.1进度计划的编制
5.1.1进度计划编制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时必须根据合同条件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保证计划工期的实施,真实、可靠并符合实际,清楚、明了并便于治理,表达施工中的全部活动及其他的相关联系,反映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法,充分使用人力和设备,预料可能的施工障碍及变化。 5.1.2进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5.1.2.1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5.1.2.2投标书中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 5.1.2.3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供应计划; 5.1.2.4工程现场的特别环境及气候条件;
5.1.2.5施工人员的技术素养及设备能力;
5.1.2.6已建成的同类工程实际进度及经济指标等。
5.1.3进度计划的划分
工程进度计划,可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及年、月进度计划;对于某些起控制作用的关键工程项目(如特大桥、大桥软基处理互通立交等),还应单独编制工程进度计划。
5.1.4总体进度计划的内容
5.1.4.1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
5.1.4.2完成各单位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的工期、最早开始和最迟终止的时间。 5.1.4.3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需要完成的工程量及现金流动估算;
5.1.4.4各单位工程及各施工阶段所需要配备的人力和机械数量;
5.1.4.5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措施等。
5.1.5年度进度计划的内容
5.1.5.1本年计划完成的单位工程及施工阶段的工程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及投资指标;
5.1.5.2施工队伍和主要施工设备的数量及调配顺序; 5.1.5.3不同季节及气温条件下各项工程的时间安排;
5.1.5.4在总体进度计划下对各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5.1.6月(季)度进度计划的内容
5.1.6.1本月(季)计划完成的分项工程内容及顺序安排; 5.1.6.2完成本月(季)及各分项工程的工程数量及投资额; 5.1.6.3完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队伍及人力和主要设备的配额;
5.1.6.4在年度计划下对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或修改的详细说明等。
5.1.7对于关键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还应制定旬计划。5.1.8关键工程进度计划的内容:
5.1.8.1具体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措施; 5.1.8.2总体进度计划及各道工序的控制日期; 5.1.8.3现金流动估算;
5.1.8.4各施工阶段的人力和设备的配额及运转安排;
5.1.8.6对总体进度计划及其他相关工程的控制、依靠关系和说明等。
5.1.9进度计划的表示方式
总体进度计划及关键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一样可采用横道图、斜道图或进度曲线等方式表示;对于本项目,还应采用网络图表示;年度、月(季)度进度计划可采用横道图、进度曲线及有关形象进度图表示。
5.2 进度计划的审批
5.2.1进度计划的提交
5.2.1.1总体性进度计划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书面提交以下文件:
(1)一份详细和格式符合要求的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及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
(2)一份有关全部支付的现金流动估算;
(3)一份有关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措施的总说明(即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提出)。
5.2.1.2阶段性进度计划
在将要开工以前或在开工以后合理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以下文件:
(1)年度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估算;
(2)月(季)度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估算; (3)分项(或分部)工程的进度计划; (4)关键工程的旬进度计划。 5.2.2进度计划的审查步骤
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人提交的各项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并在合同规定或满足施工需要的合理时间内审查完毕。审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5.2.2.1阅读文件、列出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5.2.2.2提出问题与承包人进行讨论或澄清;
5.2.2.3对有问题的部分进行分析,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 5.2.2.4审查批准承包人修改后的进度计划。 5.2.3 进度计划的审查内容
5.2.3.1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1)施工总工期的安排应符合合同工期;
(2)各施工阶段或单位工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与材料和设备的进场计划相和谐;
(3)易受冰冻、低温、炎热、雨季等气候影响的工程应安排在适宜的时间,并应采取有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
(4)对动员、清场、假日及天气影响的时间,应有充分的考虑并留有余地。 5.2.3.2施工准备的可靠性:
(1)所需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到位已有保证;
(2)主要骨干人员及施工队伍的进场日期已经落实;
(3)施工测量、材料检查及标准试验的工作已经安排; (4)驻地建设、进场道路及供电、供水等已经解决。 5.2.3.3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
(1)各阶段或单位工程计划完成的工程量及投资额应与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力实际状况相适应;
(2)各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应与承包人的施工体会和技术水平相适应; (3)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力量安排应与非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力量安排相适应。
5.3进度计划的检查
5.3.1每日进度检查记录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单位工程、分项工程或工点对实际进度进行记录,并予以检查,以作为把握工程进度和进行决策的依据。每日进度检查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5.3.1.1当日实际完成及累计完成的工程量;
5.3.1.2当日实际参加施工的人力、机械数量及生产效率; 5.3.1.3当日施工停滞的人力、机械数量及其原因;
5.3.1.4当日承包人的主管及技术人员到达现场的情形; 5.3.1.5当日发生的影响工程进度的特别事件或原因; 5.3.1.6当日的天气情形等。 5.3.2每月工程进度报告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根据现场提供的每日施工进度记录,及时进行统计和标记,并通过分析和整理,每月向总监和业主提交一份每月工程进度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3.2.1概况或总说明:应以记事方式对计划进度执行的情形提出分析;
5.3.2.2工程进度:应以工程数量清单所列细目为单位,编制出工程进度累计曲线和
完成投资额的进度累计曲线;
5.3.2.3工程图片:应显示关键线路上(或主要工程项目上)一些施工活动及进展情形;
5.3.2.4财务状况:应主要反映承包人的现金流动、工程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工程支付及其他财务支出情形;
5.3.2.5其他特别事项:应主要记述影响工程进度或造成延误的因素及解决措施。
5.3.3进度控制图表
监理工程师编制和建立各种用于记录、统计、标记、反映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以便随时对工程进度进行分析和评判,并作为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调整进度计划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的依据。
5.4进度计划的调整
5.4.1进度符合计划
在工程实施期间,如果实际进度(特别是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相符时,监理工程师不应干预承包人对进度计划的执行;但应及时把握影响和阻碍工程进展的不利因素,促进工程按计划进行。 5.4.2进度计划的调整
监理工程师发觉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顺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上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时,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工程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工程现场实际,并应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
调整工程进度计划,主要是调整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安排,对于非关键线路如果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距并不对关键线路上的实际进度造成不利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可不必要求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5.4.3加快工程进度
在承包人没有取得合理延期的情形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实际工程进度过慢,将不能按照进度计划预定的竣工期完成工程时,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工程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承包人提出和采取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批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5.4.3.1只要承包人提出的加快工程进度措施符合施工程序并能确保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应予以批准;
5.4.3.2因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而增加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负;
5.4.3.3因增加夜间施工或法定节日施工而涉及业主的附加监督治理(包括监理)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协商确定。 5.4.4进度计划的延期
由于主业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或承包人在实施工程中遇到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因而使工程各进度延误时,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依照合同的规定批准承包人延长工期。批准延期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原先的工程进度计划及现金流动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工程。 5.4.5进度计划的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承包人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旧赶不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施工能力重新进行审查和评判,并应发出书面警告,还应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建议对工程的一部分实行强制分割或考虑更换承包人。
6 工程费用的监理
6.1工程量清单
6.1.1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
监理工程师必须熟悉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说明内容,把握工程具体项目的工作范畴和内容、计量方式和方法。 6.1.1.1工程量清单数量
工程量清单数量是合同图纸给定的数量。计量时应对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数量为准。
6.1.1.2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
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中标之后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对所报单价的来源及其构成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6.1.1.3工程量清单的变动
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时,应对工程量清单按下列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1)变更工程数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单价不变。
(2)工程性质变更引起单价变化,原清单细目内容及数量不变。
(3)清单细目内容、单价、数量全部变更 (包括项目整个被取消)。 (4)新增工程,即清单细目、单价、数量全部是增列的。 6.1.2工程量清单的使用
6.1.2.1有具体工程单位的清单栏目
(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单价和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办理,送工作站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实际计量的工程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数量相比,自然增减幅度在合同规定的范畴内,应按第6.1.2.1(1)项办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驻地监理处5万元以下,工作站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由总监办审定、报经业主批准。
(3)工程数量自然增减的幅度,超出合同规定幅度,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送工
作站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1.2.2以细目为单位的清单栏目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形确定细目计量划分比例。 6.1.2.3暂估数量的清单栏目
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数量。
6.1.2.4暂定金额的清单栏目
(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形,非规定动用该项金额的情形下,不得动用该项费用。动用时必须送工作站审核,总监办审定、报经业主批准。
(2)实际费用超清单限额,宜通过工程变更办理,并送工作站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6.1.2.5以时间为单位的清单栏目
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形严格把握。
6.2 工程计量
6.2.1工程计量的规定
6.2.1.1计量范畴
(1)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 (2)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 6.2.1.2主要计量依据 (1)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2)合同图纸
(3)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4)合同条件 (5)技术规范
(6)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
(7)《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6.2.1.3计量原则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畴、内容、单位计量。 (3)按总监办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6.2.2工程计量方式
6.2.2.1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计量所需的资料,并与其共同进行计量工作。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计量结果做出准确的记录,并将记录的副本抄送给承包人。
6.2.2.2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别情形增加计量次数,对承包人应提前发出通知,写明监理工程师准备何时对工程进行何种计量。
6.2.2.3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增加计量次数的申请,应要求其提前填写计量申请单,写明要求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部位和计量的时间。 6.2.3工程计量的程序和主要文件 6.2.3.1计量通知或申请
工程需要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出的计量申请或向承包人发出计量通知。
6.2.3.2审查有关文件资料
监理工程师必须检查承包人为计量准备的有关资料,发觉问题或资料不全,应退还承包人,暂不进行计量,或计量后暂不予支付。 6.2.3.3填写中间计量表
《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的填写计量结果,如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异议,监理工程师应进一步检查计量记录,将复议后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6.2.3.4主要文件 (1)《中间计量表》
(2)《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
(3)《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的自检资料 (4)工程质量检验表及有关的质量评定意见 (5)《工程变更令》 (6)《中间交工证书》
6.3 工程支付
6.3.1前期支付
6.3.1.1动员预付款
(1)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并确认承包人与业主签定合同协议、履约保函之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签发动员预付款金额的支付证明。
(2)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对动员预付款按合同规定的方法予以扣回。
6.3.1.2履约保函
(1)监理工程师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应按合同规定签发动员预付款的支付证明。
(2)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应按合同解除承包人履约担保责任的证明。
6.3.1.3保险
(1)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按照合同规定,签发支付证明。
(2)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从支付证明中,扣除业主代替承包人办理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6.3.2 中期支付 6.3.2.1工程款
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中间计量表》审查无误并报送工作站核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6.3.2.2暂定金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实际需要,发出动用暂定金的指令,并在下列手续完备且报工作站核实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定金支付证明。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相应工程的施工组织计划;
(2)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对应其施工组织计划需要的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费及运算说明;
(3)与业主就暂定金的支付进行协商;
(4)审核有关动用暂定金的凭证(包括使用开支的报价、发票、帐单等)。 6.3.2.3计日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或可取,送工作站核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指令按计日工完成特别的、较小的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程。同时:
(1)要求承包人每天送交详细列明的从事该项工程中所用材料品种及数量的材料清单一式三份;
(2)要求承包人每天送交详细列明的从事该项工程中所有机械、设备的种类、数量、台班的机械设备清单一式三份;
(3)要求承包人用于计日工的劳务,按正常工时进行,不得加班,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令;
(4)要求承包人负责供应的材料,未征得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认可,不得使用 (5)要求承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和闲置的施工机械不得计入每天送交的报表内;
(6)要求承包人提交确切列明从事该项工程中的费用清单,包括证实其已付出款额的所有收据发票凭证;
(7)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上述资料后,根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的价格及其合同中规定的费率,送工作站核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有关的支付证明。 6.3.2.4工程变更
(1)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工程支付证明,必须以工程变更令及其修改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2)监理工程师收到《中间计量单》并审查无误后,应依照工程变更令所确定的支付原则,参照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办理支付。 6.3.2.5保留金
(1)监理工程师对保留金的保留应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2)保留金的退还一样应分两次进行。
a.监理工程师颁发全部工程的交接证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签发支付证明。如果颁发的仅是部分工程的交接证书,按该部分工程占整个工程的百分比例计退。 b.监理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签发退还剩余保留金的支付证明。如果颁发的缺陷责任证书仅是部分工程的缺陷责任证书,监理工程师应连续扣留与完成剩余工作所需费用比例相当的保留金。 6.3.2.6索赔
(1)监理必须依据《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送工作站核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业主签发索赔支付证明。
(2)索赔金额支付必须按合同有关规定及《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所确定的执行。
6.3.2.7价格调整
(1)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方式,通过《中期支付证书》办理因价
格调整引起的费用支付。
(2)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调整办法,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协商后,决定进行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 6.3.2.8迟付款利息
监理工程师确认业主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支付证书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付款,应同业主商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迟付款利息的支付证明。 6.3.2.9对指定分包人支付
(1)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进行支付。
(2)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出示指定分包人得到承包人付款的证明。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监理工程师必须帮助业主从《中期支付证书》中扣留指定分包人应得到的款项,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 6.3.2.10合同中止后支付
(1)工程遇到战争、叛乱、骚乱等合同规定的特别风险。监理工程师应帮助业主澄清下列内容,同业主、承包人协商后,签发合同中止证书:
a.合同中止之日前,承包人已按合同完成的工程的全部费用,以及业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与细目;
b.承包人依照合同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的费用; c.承包人雇佣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人员在合同中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d.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费;
e.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费用,而该费用未包括在其它各项支付之内;
f.承包人应偿还业主的有关设备、材料和工程的预付款余额,以及合同中止之日,按合同规定业主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它款项。 (2)承包人违约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违约后,应对由于承包人的过失而使业主产生和随之引起的所有费用的增加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估价。在与业主和承包人的协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扣除承包人上述费用的证明。 (3)业主违约
当监理工程师确认业主不能连续履行合同,或因业主干涉、阻止、拒绝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致使承包人提出中止合同受阻时,监理工程师应澄清下述内容,同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签发合同中止的支付证书。 a.本款(1)中的全部款项内容;
b.由于合同中止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缺失或损害的款额。 6.3.2.11 工程交工支付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交工财务报告后,应完成对其报告下列内容的审查,确认后由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按照合同规定日期完成的全部工程的最终价值; (2)按照合同应对给承包人的估算总额。 6.3.3最终支付 6.3.3.1准备工作
(1)监理工程师必须处理有关工程和合同方面的一切遗留事宜;
a.确认承包人的遗留工程及缺陷工程已完成并达到规范标准,送工作站核实后报总监签发该工程的支付证明;
b.承认承包人已获得全部工程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送工作站核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解除承包人履约担保责任的证明及退回或解除承包人剩余保留金。
c.确认已对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工程变更、时间与费用索赔、价格调整等事宜,进行了清理与审定,并签发完毕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2)监理工程师必须澄清整个工程各个阶段的计量与支付,并完成下列工作:
a.对所有支付的细目进行检查,防止漏项和重复; b.对所有的工程数量与费用运算进行的复核;
c.对所有有争议的细目与运算进行核实,并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最终的处理办法。
6.3.3.2最终支付
(1)最终结算清单的说明
a.最终支付的依据及运算方法,送工作站核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b.监理工程师确认按照合同最终应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总额,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2)最终结算清单
由一系列清单及表格组成,并包含6.3.3.2(1)的款项内容。 (3)最终结算清单的附件
由一系列图纸、运算资料、文件、发票等组成,并与6.3.3.2(2)相对应。
6.4 工程支付程序
6.4.1 中期支付程序
6.4.1.1中期支付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要求支付的申请后,必须从以下方面进行确认: a.承包人申请中已按规定详细列出其本次申请的计量;
b.申请中所涉及的表格形式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一式六份。
6.4.1.2中期支付申请的审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审定: (1)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要求。 (2)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3)所有款项运算与汇总无误。
6.4.1.3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监理工程师核实并修订承包人的支付申请后,经工作站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经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副本抄送承包人;
(2)除了特别项外(如:计日工、暂定金、费用索赔等),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中期支付书》中的支付数量应基本正确;
(3)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任何一期《中期付款证书》,对已支付工程发觉的问题或已颁发的支付证书的错误进行纠正。
(4)当工程支付款小于合同规定的限额时,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按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6.4.2最终支付程序 6.4.3.1最终支付申请
监理工程师受理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支付申请。 6.4.2.2最终支付申请的审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最终支付申请的审定: (1)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相应的系列结算清单,必须齐全、完整,相互关系清楚。 (3)相应的系列证明资料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4)确认所有的计量与支付均没有遗漏、重复且运算准确,汇总无误。
(5)发觉又能确认的费用,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其提供所需的进一步资料与证明。
6.4.2.3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应按6.3.3.2的规定审核承包人的最终支付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并将副本挡送承包人。
7 合同治理
7.1 工程变更
7.1.1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的数据按6.1.1.3条款报告。
7.1.1.1任何工程的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核准修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7.1.1.2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
7.1.1.3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7.1.1.4承包人要求变更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送工作站核实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必要时报请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7.1.1.5设计人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报业主同意。
7.1.1.6监理工程师应就颁布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协商,确定变更费用,由工作站核实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7.1.2受理程序
7.1.2.1意向通知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进行变更时,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变更的工程项目、部分或合同某文件内容。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 (3)要求承包人安排变更工程的施工等事宜。
(4)要求承包人提交此项变更给其费用带来影响的估价报告。
7.1.2.2资料搜集
监理工程师宜指定专人受理变更,较大的工程变更应邀请设计代表和业主参加。变更
意向通知发出的同时,必须着手搜集有关资料。包括:变更前后的图纸(或合同、文件);技术变更洽商记录;技术研讨会记录;来自业主、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方面的文件与会议记录;行业部门涉及该变更方面的规定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等。
7.1.2.3费用评估
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把握的文件资料和实际情形,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考虑综合影响、完成下列工作之后对变更费用做出评估。
(1)审核变更工程数量,监理工程师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a.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
b.监理工程师现场计量的结果。
(2)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监理工程师宜按下列顺序,选用确定变更工程变价的方法。 a.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b.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运算方法;
c.国家、部级机构颁布的概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 d.参考承包人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e.计日工方法。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或承包人为方便其施工而提出的变更,原则上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所节省的费用归业主,也可由业主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对应清单工程细目的数量或金额变化超过合同规定的限额时,可重新确定该细目的单价。
7.1.2.4协商价格
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业主就其对工程变更费用评估的结果进行磋商,在意见难以统一时,监理工程师应确定最终的价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7.1.2.5签发《工程变更令》
变更资料齐全、变更费用确定之后,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在报请业主核准
后,签发《工程变更令》。《 工程变更令》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1)文件目录; (2)工程变更令; (3)工程变更说明;
(4)工程变更费用估量表;
(5)附件:变更前后的图纸;业主、承包人、监理方面的会议、会谈记录与文件;有关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有关行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承包人的预算报告;确定工程量及单价的证明资料等。
7.2 工程延期
7.2.1有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并报总监办审批后受理工期延期: 7.2.1.1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7.2.1.2延期情形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 7.2.1.3承包人承诺连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7.2.1.4延期事件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决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7.2.2延期的主要类型
7.2.2.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 7.2.2.2非常的恶劣气候条件。
7.2.2.3由业主造成的延误、阻碍、阻止。
7.2.2.4不是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它特别情形。 7.2.2.5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
7.2.3暂时延期
如果影响延期的事件有连续性,监理工程师可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暂时报告报总监批准后可先给予暂时延期。在收到并确认承包人正式延期申请后,再给予该事件的最终延期。但最终延期不准少于累计的暂时延期。 7.2.4受理程序
7.2.4.1收集资料,做好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延期意向后,做好工地实际情形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7.2.4.2审查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正式的延期申请后,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延期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延期申请应列明延期的细目及编号;阐明延期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延期测算方法及测算细节和延期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审查通过后,可开始下一步评估。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将申请退回承包人。
7.2.4.3延期评估
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需要; (2)申请延期的合同依据必须准确; (3)申请延期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
(4)申请延期天数的运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现场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修订并就修订的结果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7.2.4.4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受理承包人延期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确认的延期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商、确认的延期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延期天数、结论等。 (2)附件
a.监理人员对该延期的评论;
b.承包人的延期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2.4.5确定延期
监理工程师应在确认其结论之后,送工作站核实,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7.3 费用索赔
7.3.1有关规定
监理工程师必须确认下述条件满足时,经工作站核实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受理费用索赔。
(1)承包人必须依据合同有关规定索取额外的费用;
(2)承包人在显现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并同时抄送业主;
(3)承包人承诺连续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说明索赔额和索赔依据等的详情材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4)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终止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申请。
7.3.2费用索赔的主要类型 7.3.2.1 难以预见的情形所引起的:
(1)非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2)外界障碍(化石、古物、地下建筑等)。 (3)战争入侵、叛乱、暴乱等。
(4)通常无法猜测和防范的任何一种自然力。
7.3.2.2业主责任引起
(1)未按合同规定和承包人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供对现场的占有权。 (2)未按规定向承包人付款。 (3)延误提供图纸。
(4)提前占用或使用永久性工程区段而造成缺失或损害。
(5)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缺失与损害。(6)违约使合同中途终止。
7.3.2.3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引起 (1)延误签发图纸、指令。
(2)负责提供的书面数据不准确。
7.3.3受理程度
7.3.3.1搜集资料、做好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意向后,立刻通知有关的监理人员,做好工地实际情形的调查和日常记录,收集来自现场以外的各种文件资料与信息。
7.3.3.2审查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正式索赔申请后,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1)索赔申请的格式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2)索赔申请的内容符合要求。即已列明索赔发生、发展的原因及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条款;附有索赔数额运算的方法、价格与数量的来源细节和索赔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图纸等。
审查通过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开始下一步的评估,否则应对承包人的申请予以退回。
7.3.3.3索赔评估
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定:
(1)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资料必须真实、齐全,满足评审的需要; (2)申请索赔的合同依据必须正确。 (3)申请索赔的理由必须正确与充分。
(4)申请索赔数额的运算原则与方法应恰当;数量应与监理工程师把握的资料一致,价格与取费的来源能被业主接受。否则应修订承包人的运算方法与索赔数额并与业主和承包人进行协商。
7.3.3.4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主要由以下文件组成: (1)正文
受理承包人索赔申请的工作日期;工程简况;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经调查、讨论、协商、确认的测算方法及由此确认的索赔数额、结论等。 (2)附件
a.监理人员对该索赔的评语;
b.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包括涉及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3.3.5确定索赔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确认其结论之后,报请业主核准,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并通过中期支付证书予以支付。
7.4 争端与仲裁
7.4.1争端
7.4.1.1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议的解决提出建议,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做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7.4.1.2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如果业主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仲裁,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7.4.1.3合同只要未被舍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连续精心施工。 7.4.2仲裁
7.4.2.1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争议设法进行友好调解,同时督促业主和承包人连续遵守合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7.4.2.2在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公平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
7.4.2.3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执行裁决。
7.5 违约
7.5.1业主的违约
7.5.1.1有关规定
当业主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业主违约。
(1)由于不可予见的理由,而不可连续履行其合同义务。
(2)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支付证书向承包人付款,或干涉、阻止、拒绝支付证书签发。
7.5.1.2处理
(1)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因7.5.1.1原因而提出的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通知后,应尽快深入调查,搜集把握有关情形,澄清事实。
(2)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文件及6.3.2.11的有关规定,办理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
7.5.2 承包人的违约
7.5.2.1有关规定
(1)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一样违约。 a.给公共利益带来伤害、阻碍和不良影响;
b.未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法规; c.由于承包人的责任,使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d.不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指示; e.未按合同规定照管好工程。
(2)当承包人有下列事实时,监理工程师应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
a.无力偿还债务或陷入破产或主要财产被接管或主要资产被抵押,或停业整顿等,因而舍弃合同;
b.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拖延工期;
c.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一贯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d.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随意分包工程,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7.5.2.2处理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属一样违约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a.书面通知承包人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予以补偿与纠正; b.提醒承包人一样违约有可能导致严重违约; c.上述措施无效时,书面通知业主;
d.确定因承包人违约对业主造成的费用影响,办理扣除相应费用的证明。
(2)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严重违约,业主已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后,应采取如下措施:
a.指示承包人将其为履行合同而签订的任何协议的利益 (如材料和货物的供应服务的
提供等)转让给业主。
b.认真调查并充分考虑业主因此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费用影响后,办理并签发部分或全部中止合同的支付证明。
7.6 分包、转让与指定分包
7.6.1分包
7.6.1.1有关规定
(1)监理工程师应严禁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分包工程或层层分包。
(2)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并按合同规定办理分包工程手续,承包人才能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分包量不得大于30%。
(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的批准不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6.1.2审批分包
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主要方面审查承包人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
(1)分包人的资格情形及证明。包括企业概况,财务资本情形,参加分包工程人员的资历,施工机械状况等;
(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3)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4)分包工程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5)分包工程的工期;
(6)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责任; (7)分包协议。
监理工程师完成上述审查报请业主审批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包申请报告单》。
7.6.1.3分包工程的治理
(1)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治理。监理工程师更应注意分包工程的检查,发觉涉及分包工程的各类问题,应要求承包人负责处理。
(2)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由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支付。
7.6.2转让
监理工程师应注意,只有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才能进行合同转让。 7.6.3指定分包
7.6.3.1监理工程师宜设专人对指定分包工程进行治理。
7.6.3.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交一份证明其资格情形的资料。并要求指定分包人保护和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指定分包人的疏忽、违约造成的一切缺失。
7.6.3.3监理工程师应清楚指定分包工程所使用的技术规范与验收标准。
7.6.3.4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反对指定分包人的理由。确认反对合理时,建议业主对承包人的反对予以考虑,反之则应帮助业主说服承包人接受指定分包人。 7.6.3.5监理工程师对指定分包的支付,应根据6.3.2.9的有关规定办理。
7.7 保险
7.7.1检查保险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从以下方面对承包人的保险进行检查。
7.7.1.1保险的种类,一样分为工程和装备的保险;人员伤亡或伤残事故的保险;第三方的保险。
7.7.1.2保险的数额,应与实际价值相符。
7.7.1.3保险的有效期,应不少于合同工期或修订的合同工期。
7.7.1.4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确认承包人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业主,并保留一份复印件备查。 7.7.2落实保险
7.7.2.1当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业主提交合格的保险单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1)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或补充办理保险;
(2)承包人拒绝办理时,通知并建议业主补办或补充办理保险;
(3)保险最终由业主补办或补充办理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的证明;
(4)如果业主也未补办,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和业主由此带来的危害,并督促其尽快办理保险。
8 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8.1 交工与交工证书
8.1.1交工证书的类型
8.1.1.1合同工程的交工证书
合同范畴内的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并经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认为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时,经工作站检验,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若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出承包人尚应完成哪些工作。
8.1.1.2部分工程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按照8.1.1.1的原则,经工作站检验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就下列情形可以向承包人签发部分的交工证书:
(1)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已完成,能够独立交付使用;
(2)合同中规定有不同交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 (3)已由业主占用或使用的任何工程。 8.1.2签发交工证书的必要条件 8.1.2.1承包人书面申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 8.1.2.2工程确实完成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申请交工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主体工程已全部完成、剩余工程很少,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这些工程时,不影响正常使用和行车及施工安全。
8.1.2.3工程检验合格
(1)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结果,证明该工程确实符合规范要求,且各项资料齐全。
(2)监理工程师在各种场合以不同形式向承包人指出的各类质量问题,均已得到妥善的解决。
8.1.2.4现场清理完毕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对其申请交工的工程已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清理,包括暂时用地和材料场、取土场、弃土场。 8.1.2.5交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根据合同规定完成或基本上完成有关的交工资料。 8.1.3交工证书的签发程序 8.1.3.1成立交工检查小组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交工申请,确认工程满足8.1.2后应指派专人全面负责交工检查工作,并成立有关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交工检查小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设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监理工程师还应指示承包人列席参加并负责提供小组检查工程时所需要的情形、资料、人力和设备,为交工检查活动提供服务。 交工检查小组的任务是:
a.进一步审查交工申请报告; b.现场检查申请交工的工程;
c.审查承包人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 d.根据以上情形写出交工检查报告; e.决定是否签发交工证书。 8.1.3.2对交工申请进行审查
(1)检查小组应确认承包人交工申请报告,对申请交工的工程范畴、交工工程的外观质量、质量缺陷的处理、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形等描述全面、准确;剩余工程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并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2)对符合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交工申请报告,检查小组方可接受,且必须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改的建议。
(3)对与合同有关规定存在差距的申请报告,检查小组不予接受,并写明审查意见予以退回。
8.1.3.3现场检查与评判
(1)检查小组接受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后,应对交工工程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申请交工工程外观质量、外型尺寸,各类构造物及工程范畴内所有现场的清理情形。并应对检查中发觉的所有工程缺陷做详细描述及记录;
(2)检查小组对检查情形进行全面评判。重点对检查中及以前发觉的工程缺陷进行分析,确定这些缺陷是否可被立刻修复或已被修复或做为剩余工程留待缺陷责任期内完成,并与承包人所报的缺陷责任期的剩余工程计划相对应。 8.1.3.4检查报告
无论检查小组是否同意签发交工交接证书应提交一份交工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概述:承包人申请交工验收的工程范畴,工程完成情形及提出申请的过程。 (2)交工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任务。 (3)检查小组人员名单。 (4)检查活动过程。 (5)现场检查的内容。 (6)小组的评议。 a.是否接受交工; b.对缺陷的讨论; c.小组的结论。
工程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接受剩余工程计划,同意于何时(年月日)签发交工证书(或不予签发交工证书)。 (7)附件
主要内容为承包人的交工申请报告;组成交工检查小组的文件;检查活动计划;现场检查的工程缺陷一览表及被批准的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评判报告应发给承包人、业主及签发交工证书的其它有关各方。 8.1.3.6签发交工证书
工程交工的日期以检查小组决定的签发交工证书的日期为准。工程交工证书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1)获得交工证书的工程范畴; (2)工程获得交工证书的日期; (3)审查交工工程的单位;
(4)交工证书的签字人(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代表)。
8.2陷责任期的监理与《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
8.2.1缺陷责任期
8.2.1.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交工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日期必须以签发的工程交接证书日期为准。
8.2.1.2对于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8.2.2缺陷责任期监理的工作内容 8.2.2.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形,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8.2.2.2检查已完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交接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形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8.2.2.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8.2.2.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交工资料 8.2.3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组织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剩余工作量,配备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人员,包括:现场巡视、检查的监理人员,负责质量检验的试验人员及处理合同事宜(索赔、变更),办理支付、督促交工资料的合同治理人员。
8.2.4《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程序
8.2.4.1《工程缺陷责任终止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程。并对全部剩余工程的质量检查认可。
(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 a.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形;
b.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发觉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形; c.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形。
8.2.4.2成立缺陷责任期工作检查小组
(1)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必要条件后,应成立有监理工程师、业主参加的缺陷责任期工程检查小组,需要时,建议业主邀请监督部门参加,承包人列席并为检查小组的工作及日程安排提供服务。 (2)检查小组的任务主要为:
a.审查承包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b.对工程进行最终的整体检验,并侧重缺陷责任期工作内容的检查; c.审查交工资料;
d.对缺陷责任期的工作情形进行评判,确定是否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8.2.4.3检查小组审查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报告
对申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定,并确认是否满足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8.2.4.4最终检查和评判
(1)最终检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a.剩余工作及缺陷工程的完成情形;
b.整个工程的使用情形,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护网、电信管块、人井及绿化带;
(2)评判主要环绕现场检查结果进行,除合理磨损外,工程均应达到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
8.2.4.5检查报告
(1)检查小组必须就检查工作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业主,同时抄给承包人。 (2)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概述:检查小组的邀请信及其名单、工作简况、收受承包人申请的日期; b.现场检查的内容及情形;
c.检查小组对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全部工作的评议; d.小组的结论;
e.附件: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检查活动计划,工程缺陷一览表及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等。
8.2.4.6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检查小组的报告,并确认缺陷责任期工作已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应向承包人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日期应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获得证书的工程范畴;
(2)审查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单位;
(3)工程交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责任期终止日期;
(4)《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字人 (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各方的代表)。
9 工地会议制度
9.1 工地会议的形式、目的及记录
9.1.1工地会议的形式
9.1.1.1工地会议应按合同段分别召开。
9.1.1.2工地会议可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内容及参加人员的不同,分为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会议和现场和谐会等三种形式。 9.1.2工地会议的目的
9.1.2.1第一次工地会议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工程实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9.1.2.2工地会议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费用的执行情形进行全面检查,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9.1.2.3现场和谐会的目的,在于监理工程师对日常或经常性的施工活动进行检查、和谐和落实,使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密切配合。 9.1.3工地会议记录
9.1.3.1第一次工地会议及工地会议,应由监理工程师的助理人员作出记录,会后整理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有固定格式,由记录人签名。记录仅对业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起约束作用,会议中决定执行的有关问题,仍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必要的手续。 9.1.3. 2现场和谐会由各方自行记录。
9.2第一次工地会议
9.2.1会议的组织
9.2.1.1第一次工地会宜在正式开工之前召开,并应尽可能地早期举行。
9.2.1.2监理工程师应事前将会议议程及有关事项通知业主、承包人及有关方面,必要时可先召开一次预备会议,使参加会议的各方作好资料准备。在会议举行中,如果某些重大问题达不到目的要求,可暂时休会,待条件具备时再行复会。
9.2.1.3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业主、承包人的授权代表必须出席会议,各方将要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部门(项目)负责人及指定分包人也应
参加会议。
9.2.2会议的内容
9.2.2.1介绍人员及组织机构
(1)业主或业主代表应就其实施工程项目期间的职能机构、职责范畴及主要人员名单提出书面文件,就有关细节作出说明;
(2)总监理工程师应向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授权并声明自己保留哪些权力;书面将授权书、组织机构框图、职责范畴及全体监理人员名单提交承包人并报备业主;
(3)承包人应书面提出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授权书、主要人员名单、职能机构框图、职责范畴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材料以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在本次会议中进行审查并口头予以批准(或有保留的批准),会后正式予以书面确认。 9.2.2.2介绍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工程师。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监理工程师应就施工进度计划作出如下说明: (1)施工进度计划可于何日批准或哪些分项已获得批准;
(2)根据批准或将要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何时可以开始哪些工程施工,有无其他条件限制;
(3)有哪些重要的或复杂的分项工程还应单独编制进行计划提交批准。 9.2.2.3承包人陈述施工准备
承包人应就施工准备情形按如下主要内容提出陈述报告,监理工程师应逐项予以澄清、检查和评述:
(1)主要施工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手)是否进场或将于何日进场,并应提交进场人员计划及名单;
(2)用于工程的进口材料、机械、仪器和设施是否进场或将于何日进场,是否将会影响施工,并应提交进场计划及清单;
(3)用于工程的本地材料来源是否落实并应提交料源分布图及计划清单;
(4)施工驻地及暂时工程建设进展情形如何,并应提交驻地及暂时工程建设计划分布和布置图;
(5)工地试验室、流动试验室及其设备是否准备就绪或将于何日安装就绪,并应提交试验室布置图、流动试验室分布图及仪器设备清单;
(6)施工测量的基础资料是否已经落实并经过复核,施工测量是否进行或将于何日完成,并应提交施工测量计划及有关资料;
(7)履约保函及各种保险是否已经办理或将于何日办理完毕,并应提交有关已办手续的副本;
(8)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内容及事项。 9.2.2.4业主说明开工条件
业主代表应就工程占地、暂时用地、暂时道路、拆迁以及其他与开工条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说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或将要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对上述事项提出建议及要求。
9.2.2.5明确施工监理例行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沟通与承包人联系渠道,明确工作例行程序并提出有关图表及说明: (1)质量控制的主要程序、图表及说明;
(2)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程序、图表及说明; (3)计量支付的主要程序、报表及说明; (4)延期与索赔的主要程序、报表及说明; (5)工程变更的主要程序、图表及说明;
(6)工程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报表及说明; (7)函件的往来传递交接程序、格式及说明; (8)确定工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程序。
9.3工地会议
9.3.1会议的组织
9.3.1.1工地会议应在开工后的整体施工活动期内定期举行,宜每月召开一次,其具体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存在问题的程度由监理工程师决定。
9.3.1.2会议中如显现延期、索赔及工程事故等重大问题,可另行召开专门会议和谐处理。
9.3.1.3工地会议应由工作站或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助理人员;承包人的授权代表、指定分包人及有关助理人员;业主代表及有关助理人员。
9.3.2会议的内容
会议应按既定的例行议程进行,一样应由承包人逐项进行陈述并提出问题与建议;监理工程师应逐项组织讨论作出决定或决议的意向。会议一样应按以下议程进行讨论和研究:
9.3.2.1检查上次会议记录中存在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与落实;
9.3.2.2审查工程进度: 主要是关键线路上的施工进展情形及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和计策;
9.3.2.3审查现场情形:主要是现场机械、材料、劳力的数额以及对进度和质量的适应情形并提出解决措施;
9.3.2.4审查工程质量:主要应针对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就执行标准控制、施工工艺、检查验收等方面提出问题及解决措施;
9.3.2.5审查工程费用事项:主要是材料、设备、用工及其它金额支付的工程经费流向情形;
9.3.2.6审查安全事项:主要是对发生的安全事故或隐藏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对交通和
人为的干扰提出问题及解决措施;
9.3.2.7讨论施工环境:主要是承包人无力防范的外部施工阻扰或不可预见的施工障碍等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9.3.2.8审议工程分包:主要是对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分包的意向进行初步审议和澄清,确定进行正式审查的程序和安排,并解决监理工程师已批准(或批准进场)分包中治理方面的问题;
9.3.2.9其他事项。
9.4 现场和谐会
9.4.1会议的组织
9.4.1.1在整个施工活动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形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施工现场和谐会。
9.4.1.2会议只对近期施工活动进行证实、和谐和落实,对发觉的施工质量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其他重大问题只是提出而不进行讨论,另行召开专门会议或在工地会议上进行研究处理。
9.4.1.3会议应由工作站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人或代表出席,有关监理及施工人员可酌情参加。 9.4.2会议的内容
9.4.2.1承包人报告近期的施工活动,提出近期的施工计划安排,简要陈述发生或存在的问题;
9.4.2.2监理工程师就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予以简要评述,并根据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活动安排,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工序检查、抽样试验、测量验收、计量测算、缺陷处理等施工监理工作。
9.4.2.3对执行施工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10记录与报告
10.1监理记录
10.1.1监理记录
10.1.1.1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附录A(监表1-17)、附录B(支表1-14)、附录C(检验表1-113)的内容认真填写并做好对各分项工程的批准开工,完成检验和材料试验结果记录,特别是重要部位或隐藏工程检验记录及隐藏工程照片、录象的妥善储存。
10.1.1.2《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使用材料、测量放线、水准点、检测设备等审查合格后批准开工申请批复单。
10.1.1.3《承包人每周工作计划》:监理工程师应把握承包人每周工作计划以使进行监理工作。
10.1.1.4《监理日报》: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监理日报表内容填写,并由监理工程师储存,作为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10.1.1.5《检验申请批复单》: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完成每一分项工程后填报的检验申请批复单进行检验,签订合格后,承包人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可作为支付依据,填写《中间计量表》。
10.1.1.6《工作指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现场检验工程质量等问题向承包人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按照规范纠正质量缺陷或停止施工,工作指示同时报上级监理部门。
10.1.1.7《工程变更令》: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已批准的变更申请单,填报工程变更令,由承包人签认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案后,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0.1.1.8《工地会议纪要》:工地会议由工作站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宜每月召开一次,有关工程师和承包单位负责人、地方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经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分送各有关单位,并报上级监理部门一份。 10.1.2原始记录
10.1.2.1现场监理人员应按合同或规范对承包人提交的质量检验报告单,认真审核并签认后报监理工程师备查。
10.1.2.2现场监理人员应对材料试验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重要部分和抽检试验应由现场监理人员或中心试验室操作完成。其试验结果送监理工程师确认。
10.2 工程监理月报
10.2.1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形、存在问题每月以报告书的格式向业主和上级监理部门报告。月报所陈述的问题仅指已存在的或将对工程费用、质量及工期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件,报告使业主及上级监理部门能对现状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报告书中对进度比原定计划落后的分项工程和细目,应说明延迟的原因以及为挽回这种局面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月报还应报告承包人主要职员和监理工程师职员的变动情形,已完成的主要工程分项和细目等。
10.2.2工程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0.2.2.1工程描述
工程监理月报的正文前应附有一张工程位置图,图中应清楚地标明工程的具体位置。
工程描述通常是简短叙述合同的内容,第一份监理月报的工程描述应详细提供以下资料,后期的月报可视情形适当进行增减。 (1)项目名称,贷款号及合同号;
(2)地理位置;
(3)合同段长度,起、讫桩号; (4)线型及主要设计指标;
(5)路线及结构所有位置的地质情形; (6)主要结构物的类型及数量; (7)较小结构物及道路设施; (8)合同签订日期;
(9)承包人或联营体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10)合同总价;
(11)合同规定的工期;
(12)开工通知书发出日期及开工日期;
(13)修订的完工期(以后如有变动,可以修订); (14)从开工到现在已过去的施工时间; (15)本月内的气象报告。
10.2.2.2认可的分包人及供应人
内容一样应包括分包人工程的哪一部分、劳务、运输、材料、为工程提供的服务等。对工程材料、设备等的供应人情形在月报中应作一简单说明。 10.2.2.3工程质量
根据合同要求,不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程质量均不得计量和交验,月报表中可就现场各个合同段或各个工程分项的材料、机械、人员配备实际情形结合工程质量的检验、量测结果作综合评判。
10.2.2.4工程进度
应提供工程总体进度及每个主要工程分项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主要分项工程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排水、防护工程、交通工程及道路设施等。应按上列顺序
详细说明本月份的施工情形,文字力求简要。 (1)总体进度
监理工程师应统计确定总体进度。月报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确定完成计划的百分率,并根据总体进度的实际情形说明影响总体进度的因素以及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2)主要工程项目的进度
监理工程师根据计量结果,确定主要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度,然后再与计划进度比较,确定迄今完成的百分率,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应说明主要工程项目延误的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成效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3)其它工作
其它工作应包括规范中一条目所列的工作、暂时工程、计日工等的完成情形及与计划的对比情形,以及料场的建设情形、生产能力、质量及已生产的各类成品数量。 10.2.2.5支付状况
本期支付的情形、累计支付的情形。 10.2.2.6监理工作执行情形
本部分内容主要描述监理工作的情形,还应包括各类监理人员的人数、工作安排及监理工程师的办公室、住房、设施和车辆等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工程的影响。 10.2.2.7小结
概略评述有关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进措施和今后工作安排的设想等。
10.2.2.8附录
在月报的最后,应附有当月合同执行情形的有关表格(如主要进场机械表、主要工程概况表、材料试验统计表等)。
10.3 工程监理报告
10.3.1工程监理报告
在工程终止后,监理工程师应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报业主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内容一样为:
10.3.1.1工程基本概况;
10.3.1.2监理组织机构及工作起、止时间;
10.3.1.3关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的监理及合同治理的执行情形; 10.3.1.4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 10.3.1.5工程费用分析;
10.3.1.6本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10.3.1.7照片或录象。
10.4 档案
10.4.1档案
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的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和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储存。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完整、准确、清楚的竣工图纸、资料和各类档案。档案一样分为:行政档案、计量(支付)档案和技术档案。
10.4.1.1行政档案
(1)监理工程师与业主之间来往的函件;
(2)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来往的函件、书面协议、申请批复、会议记录;
(3)监理工程师与技术专家之间来往的函件;
(4)监理机构内部来往的函件、请示报告、报告的批复;
(5)监理工程师与第三方之间的来往函件、协议。 (6)工程监理月报。 (7)大事记
10.4.1.2计量(支付)档案
(1)承包人提出的延期索赔申请以及批准的延期时间和索赔的费用; (2)承包人提出的计日工计划以及批准计日工计划; (3)额外或紧急工程的费用运算; (4)设计变更批准的费用运算; (5)各类支付证书;
(6)保险单及附款收据; (7)其它的费用支付证明; (8)工程进度月报。 10.4.1.3术档案
(1)开工及停工指令; (2)现场指令; (3)检查记录; (4)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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