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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0-01-24 来源:九壹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

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13.03.29

• 【字 号】宁建[建]发[2013]21号 • 【施行日期】2013.03.2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

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宁建(建)发〔2013〕21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水平,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促进监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区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保障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凡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企业和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超越资质资格等级或无资质资格承接监理业务。

2、实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制度。对取得资质的监理企业,按照自治区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严格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的实施意见》(宁建(建)发[2012]73号)等资质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每年抽取30%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诚信等级为2A级以下企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存在市场行为违法违规和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及资质条件不达标的企业。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企业和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不改正的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回资质证书。

3、加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管理。注册地不在宁夏的监理企业在我区从事监理业务之前,必须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规定,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按规定配备工程监理需要的驻工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从业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非住宅性质),具备开展监理业务条件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监理从业人员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是该进宁资质单位合同聘用的具有社保手续的员工;承接工程项目的监理从业人员应是进宁备案人员,并按投标承诺到位。凡未取得《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的区外监理企业,不得在我区参与监理招标,不得从事建设监理活动。

4、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测工具。监理企业应当具有与监理工程数量、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测工具、设备和影像仪器,应定期校验,精度满足要求。常规的质量检测设备工具,每个现场监理部应当配备齐全。企业和项目部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监理依据必须配备齐全、现行、有效。

现场常用的质量检测工具设备种类,对于房屋建筑类工程应当包括:砼回弹仪、数显游标卡尺、卷尺、测距仪、检测尺及工程检测综合工具等;对于市政公用工程类应当包括:水准仪、卷尺、测距仪、检测尺、沥青针入度仪、环刀、路面钻芯机等。

5、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

(1)企业的组织结构完善。监理企业必须具备完整的组织机构,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档案信息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完善,制度健全。

(2)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企业应当设置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转正常,并定期组织对监理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3)企业管理制度运行有效。监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工程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档案管理包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监理资料,在建工程现场档案的整理及存档应当科学、及时、准确并落实有效。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部令第158号)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的条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人数执行。

2、项目监理人员资格应当符合要求并相对保持稳定。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项目部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及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应存放在现场,随时备查。现场注册监理人员和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坚守工地履职,严禁人证分离。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3、监理人员必须是所在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监理人员应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应持有本公司监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

上岗,不得虚设或挂靠,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企业应为本公司监理人员办理劳动合同及“三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凭退休证明和聘用合同上岗履职。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5、应及时办理监理人员变更信息手续。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结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我区监理人员需要变更监理企业的,须先终止在原监理企业的监理活动,经原监理企业同意,报宁夏建筑联合会申请办理岗位证书的变更。监理人员需在同一家监理企业工作满一年以后方能办理变更。

6、完善监理人才培训体系。加强监理行业人员培训,规范监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培训教育实效,不断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注册监理人员和其他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按时、保质、充分地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不断提高从业管理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工程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颁发的监理人员考试合格证书。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监理规划和工程规模等要求,设置总监、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工程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所担负岗位的专业应与其技术职称或岗位证书专业一致。

2、对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且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职务。工程监理员在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工程施工现场具体监理工作。项目安全监理员应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必须持有安全监理员证书,方可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

3、宁夏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从业,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并应常驻施工现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自治区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系岗位职务和岗位证书,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全面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项目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必须对项目的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负第一监理责任。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一级专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总监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由总监代表代行职责。

2、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不得挂名虚设。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项目建设单位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同一城市兼任其它不超过两项二级工程、三项三级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兼任项目需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三)建立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制。

1、项目总监理代表是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有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现场行驶职责和权力,应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且持有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监理人员。

2、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期间可授权总监代表行使部分职权,但不得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定项目监理细则,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2).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支付凭证、工程移交证书; 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要求。

监理企业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合理设置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宁建(建)字[2008]114号文件规定,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开展监理业务必备的工程质量检测工具和设备。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500以下 ≥3人 500-1000 ≥4人 1000-3000 ≥5人 3000-5000 ≥6人 5000-10000 ≥8人 10000以上 ≥10人

其它专业工程可根据施工的难易程度,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人员配备。

三、强化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监管

(一)强化进宁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进宁监理企业的备案监管,认真核对进宁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注册资格、从业资格,确保监理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进宁备案手续、严重扰乱我区监理市场的监理企业,坚决清出宁夏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进入我区从事监理业务。

(二)强化进宁监理企业人员管理。区外进宁监理企业承揽本区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部,其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他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安全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区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并提供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在宁参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区外进宁监理人员,应当参加我区地方法规的培训学习。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在所持岗位证书加盖备案签章,作为继续教育证明和上岗人员备案证明。 (三)严格进宁后监理行为监管。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要求,加强进宁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现场监理工作履职监管。凡进宁监理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办公条件严重缺失、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际到岗人员与备案人员严重不符、项目监理机构关键人员不在岗履职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企业作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企业;进宁工程监理企业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监理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人员不履职、存在出借挂靠资质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清出我区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得进宁,其分公司驻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进入我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并通报资质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四、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一)严格监理市场交易行为监管

1、规范建设单位的监理市场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属强制性监理范围的工程,必须全面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对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到位、现场履职,并按要求向辖区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监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费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完善监理招投标制度,切实防止以压低监理费用获得监理业务。监理招标的核心应当是人才、业绩、诚信、技术、设备和综合实力、能力的竞争。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承诺监理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监理取费标准,中标价不得低于国家取费标准。

3、加强监理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管、质量、安全、市场稽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理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虚假监理行为,严肃查处违反监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应加强监理项目招标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监理单位履行招标承诺的情况和建设单位执行监理政策法规情况及监理费用拨付情况。凡不按国家规定标准取费委托或承接监理业务,或建设单位只支付少量监理费用,监理企业只挂名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按照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法严肃查处。 4、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企业应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受控。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照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实施重点部位监管;监理资料必须全面及时准确,监理日志必须连续无间

断。

在工程施工现场正常履行监理业务的同时,还应重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

5、监理人员应认真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守则,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6、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2)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利用企业资质进行经营; 3)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4)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5)使用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综合评价制度

1、我区监理企业和区外进宁监理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建立宁夏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及基础数据库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98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在“宁夏建筑业监管平台”企业数据库、从业人员数据库及工程项目数据库等建筑行业信息化录入工作。未按要求录入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企业,不得在宁夏市场从事监理活动,不得参与评优评奖。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行业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区外进宁的监理企业,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

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评价结果以及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和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开展全区监理企业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质条件不达标、注册人员发生变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分立或合并、有投诉或举报的企业。监督检查的方式是,全部实施现场核查,对资质规定的条件逐一核查,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抽检。

2、加强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资质动态核查和施工现场专项检查的“市场加现场”双场联动方式,每年与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一并开展监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现场监理人员与证件不符,中标监理人员不到岗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借用区外进宁监理资质投标和挂靠资质从事监理业务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单位、企业和责任人,要求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下发行政处罚建议书或行政处罚决定。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信息系统,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3、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和区外企业取得进宁备案后企业注册人员数量、合同承诺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条件和备案要求、由于监理责任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注册监理人员要及时清出市场;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对招标人规避招标、投标人围标串标、恶性压价、订立阴阳合同和监理合同履行不到位,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资质和进宁备案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七、进一步营造监理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外地企业到本地区承接监理业务的歧视性规定,加强本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监理企业创造交流学习的机会。

2、支持鼓励监理企业增项升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0]17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监理市场情况,制定相关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为监理企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鼓励我区监理企业围绕主业,开展多元化经营,通过壮大企业规模,实行强强联合,重组兼并等多种方式整合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促进企业增项升级,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3、引导监理企业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由追求企业市场份额向追求企业市场价值份额转变,在追求量的扩张的同时,更注重质的提升,逐步解决企业利润率过低的问题,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4、行业协会应做好会员单位行业自律,积极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监理企业提供交流、发展的良好环境。 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监理企业正确行使安全质量控制权限,严格进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为监理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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